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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9月07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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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隔8天立下两份遗嘱

到底哪份才有效?

    身患重病的慈溪男子知道自己即将不久于人世后,当着现任妻子的面,手书了一份遗嘱,承诺自己名下所有财产都由她继承。8天后,男子又在自己哥嫂和姐姐3人见证下,以代书遗嘱的形式,表达了想将其中一份财产交给自己与前妻所生的女儿的意愿。待到男子亡故,因为一前一后两份不同内容的遗嘱,女儿和继母出现了继承纷争。

    男子把大部分拆迁安置权益 给了女儿

    菲菲是慈溪男子老吴与第一任妻子在1988年所生的女儿。1995年,老吴作为户主,妻子和女儿菲菲作为家庭成员,获批在慈溪某村宅基地上建造一间三层楼房。1999年6月,老吴与妻子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女儿菲菲由女方抚养,并对相关财产归属作了约定,但未涉及上述房屋的处理。

    2002年7月,老吴与第二任妻子登记结婚,但两人婚后未生育。因市政工程建设需要,上述的三层楼房被列入拆迁范围。2010年底,老吴作为被拆迁人与慈溪市拆迁事务所签订了一份《住宅用房拆迁调产安置补偿协议》,协议载明老吴家庭可安置面积400平方米。

    2013年8月,老吴与第二任妻子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上述房子能拆迁安置400平方米,其中第二任妻子得80平方米,老吴得80平方米,菲菲得240平方米,双方对其他财产归属也作了约定。同年11月,老吴花了60万元另外买了一套二手公寓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

    2014年2月,老吴与第三任妻子姚女士登记结婚。可惜,两人正式结婚还不足2年,只有50岁出头的老吴被查出患有不治之症。

    相隔8天立下两份相左的遗嘱

    了解到自己将不久于人世后,2015年11月,老吴开始对自己的身后财产作分割准备。当时,在当地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老吴与第二任妻子达成协议,将自己名下其中40平方米拆迁利益转由她享有。

    一个月后,老吴在和姚女士共同生活的公寓房中,立下了一份遗嘱,表示将所住的公寓、三层楼拆迁可得的安置面积及可领取的安置款,外加一辆宝马轿车,全部由姚女士一人继承。老吴立下此遗嘱后进行了宣读,在场的姚女士则用手机将这一过程进行了摄录。

    2016年初,老吴身故。处理完身后事,姚女士正要清理遗产时,另一份遗嘱出现了——原来,就在老吴立下姚女士手中那份遗嘱的8天后,同样是在该公寓房中,当着自己哥哥等人的面,由女儿菲菲代书遗嘱一份,表示将拆迁房的所有权益由菲菲一人享有。老吴签名按印后,宣读了上述内容,菲菲则用手机进行了录音。

    后一份遗嘱被认为无效

    因为拆迁房权益的问题一直悬而未决,姚女士遂于2016年向慈溪法院起诉,诉请法院认定自己手上的遗嘱合法有效。另一面,菲菲当即提出反诉,认为自己手里的遗嘱才是最终的有效版本。

    哪些是老吴的个人合法财产?两份遗嘱的效力如何?针对案件的上述争议焦点,法官在审理后进行了逐一分析。

    “根据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嘱人若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该案承办法官说,老吴名下的公寓房产和宝马轿车,在无其他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应认定系老吴个人合法财产,其有权处分。至于村里自建房400平方米的拆迁利益,因老吴与第二任妻子的离婚协议书约定和之后的调解协议,最终120平方米是第二任妻子的,240平方米属于菲菲,只有余下40平方米拆迁利益算老吴的遗产。

    “所以在姚女士手里的那份遗嘱中,老吴只对40平方米拆迁利益的处分有效。”法官说,至于菲菲所持那份遗嘱,因为系菲菲代书,不符合继承法关于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且菲菲提供的录音显示见证人为菲菲和老吴的哥哥,不符合继承法关于录音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故该份遗嘱不宜认定为有效。

    综上,法院最终判定,老吴的个人合法财产:公寓房产、宝马轿车、村自建房40平方米拆迁利益由姚女士继承,姚女士和菲菲的其余诉请被驳回。

    记者 吴震宁 通讯员 胡慧 兰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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