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房伟 通讯员 任淑炳) 发展城市绿化事业、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望密切相关。今年6月下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审议了市政府提请的《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修订草案)》。昨前两天,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二审”,并于昨天下午表决通过。 据了解,现行的《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是1992年1月18日起施行的。1996年3月、2003年9月、2005年12月,市人大常委会分别对条例部分内容进行了3次修正,此次修订是第4次修改,也是全面修改。 据了解,从创建国家级生态园林城市和解决当前城市绿化工作中存在的重大疑难问题出发,条例的修订重点突出了发挥城市绿地综合功能、增强绿化指标法律效力、保障城市绿化不留空白、加大城市绿地保护力度、鼓励公众参与城市绿化等五个方面的特色内容。 条例修订草案多个条款的内容体现了创建高水平“美丽城市”“宜居城市”这一根本要求,如“鼓励和支持培育、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地域特色的多样化植物品种,合理配置植物类型,提高城市绿化的生态环境效应和园林景观效果”“建设具有地域自然文化特色、绿地功能完备的城市绿化生态景观系统”“配置游憩设施和服务设施,满足市民休闲、娱乐、健身和亲近自然的需要”等。 绿化指标是城市绿化规划和建设的重要依据。为应对当前建制镇实际绿化指标普遍偏低、部分绿地规划指标设置不够科学和个别附属绿地指标长期无法落实等问题,修订草案着重强化绿化指标的法律效力,单设一章“绿化指标”,对各类城市绿化指标进行规定。 与现行条例相比,修订草案将适用范围由“城市规划区”扩大到“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明确规定国家级生态园林城市绿化的强制性指标,即“城市绿化覆盖率不低于45%,绿地率不低于38%,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12平方米”,并根据国家关于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各类绿地的绿化指标均作了明确、具体的列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