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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3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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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外出 租屋内火灾致9岁儿子罹难

房东为何成了被告还得赔钱?

    凌晨,出租屋突发火灾,父亲外出未归,独自在家的9岁孩子葬身火海。经历失子之痛的父亲向慈溪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出租屋两房东因为没给出租屋配备消防设施,其中一人安装的防盗窗还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孩子的逃生及其他人员的救助,分别得向租客按比例赔钱。近日,慈溪法院审结了这起由火灾事故引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

    1 租屋内9岁男孩火灾罹难 房东成被告

    杨某是江西人,独自带着儿子小杨在慈溪工作生活。几年前,为了工作需要,他分别租下了陆某和陈某两人相邻的三层四间出租房做起了快递转运生意。去年5月2日凌晨,一场大火不幸降临到了这个家庭。当时杨某正在KTV应酬,等他赶回出租屋时,一切都已经太迟了,不仅屋内的生活用品、办公用品、库存货物等损失大半,自己的儿子也不幸在火灾中丧生。

    根据消防部门调查,起火部位在出租房一层最北边一间靠近东侧卷帘门处。起火原因排除了小孩玩火、人为放火及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但不能排除电气故障、货物自燃引发火灾的可能性。

    事故发生之后,杨某认为,两房东铺设的电器线路未按照相关安全用电标准施工,存在安全隐患,是引发火灾事故的主要原因。而且,房东陆某在儿子睡觉的房间窗户安装了防盗窗,致使儿子无法从窗户逃生,与其死亡存在重大因果关系。

    今年3月,杨某向慈溪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房东支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交通费等费用100余万元的80%,合计87.2万余元。

    庭审现场,两房东认为,杨某作为监护人,在凌晨任凭自己的孩子单独睡在房内而自己去KTV应酬,未尽到监护人的责任。而且,杨某在把房子租下来后,擅自违反合同约定,改变房屋租赁用途,将库房、住房、经营用房三合一,还未设置安装防火装置,使得房屋存在巨大安全隐患,因此杨某本人应对火灾的发生及造成损害承担主要责任。

    2 火灾成因难定 双方按各自过错担责

    对于火灾事故导致的双方责任划分以及赔偿,法院认为,根据火灾发生时间、当时气温环境、目前证据显示的货物种类等因素考虑,货物自燃可能性小于电气故障的可能性。但是,根据现有证据,又无法确认具体系哪部分电气线路或用电设备出现故障引发火灾,故不能排除某一方的责任。

    其次,虽然租赁协议中约定房屋的用途为办公,但是该房屋为按照一般农村居住标准建造的普通民房,杨某等人在其中居住亦无不可。不过原被告双方在房屋租赁期间对房屋未及时配置相关消防设施的状况均系明知,却都对此采取放任态度,未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从这点来说,双方均有过错。

    最后,安装防盗窗行为符合农村一般做法,但是结合本案,死者尸体发现的位置、体态、消防部门的谈话笔录显示,防盗窗在一定程度上确实限制了死者的逃生及其他人员的救助,房东有一定过错。但同时,杨某作为监护人,事发当晚外出而让儿子独自睡在房屋内,也未妥善委托他人代为看护,未尽到监护职责,也是导致小杨死亡的后果因素之一。

    综合各方情形,法院认为,双方对火灾发生及小杨的死亡均存在一定的过错,对其死亡过错责比例,酌定原告自行承担70%,两被告分别承担20%和10%。最终法院判决,两房东陆某、陈某分别向杨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等共计12万余元和6万余元,因罹难的男孩当晚睡觉的房间窗户上防盗窗是陆某安装的,因此陆某承担的赔偿责任相应增加。

    记者 吴震宁 通讯员 路余 张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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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