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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06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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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犯罪人员从业限制”是最好的防范

    郭元鹏

    12月1日,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法院对4名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被告人进行宣判。根据由淮阴区9家单位发布的《关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及信息公开制度》规定,4名被告人的个人信息将通过司法机关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向社会进行公开,并被禁止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此举在江苏省尚属首次。12月5日《新京报》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在处罚“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时候,增加了两项内容。一个是,在判决生效之后,将公布他们的信息,包括姓名、照片、年龄、案由、身份证号码;一个是,实施职业限制,考验期间不能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这样的两个新举措是一种创新。

    然而,也因为“附加处罚”,太“前卫”,而引发了质疑。综合来看,质疑的层面有这样几个:其一,犯罪人员的个人隐私被侵犯了,他们虽然犯罪,但是也受到法律处罚了,不能有额外处罚,犯罪人员的信息被公布出去,是对其基本权益的侵犯;其二,犯罪人员也有改邪归正的机会,也有洗心革面的机会,为何还要限制从业岗位?难道就因为曾经性侵未成年人,就不能让他们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哪一条法律法规是这样规定的?

    完全从质疑的层面来看,似乎道理满满。而实际上,我们必须要搞清楚一个问题,保护谁更重要?公布“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的个人信息,确实会让他们受到一定的影响。但是,这撑起的是一把给未成年人的保护伞。

    社会上知道了这些人的信息之后,就会有了“防范心理”,有了“防范心理”就能起到精准防范的作用,远离这些“可能带来危害的人”,就能有效规避“可能存在的危险”。这就是对未成年人最好的保护。

    其实,严厉的处罚,国际社会也在尝试。比如韩国,2008就年开始实行的“电子监督制度”,为性侵未成年人的刑满释放人员佩戴“脚环”,甚至禁止刑满释放强奸犯进入儿童保护区域。被公开信息的人员,刑满释放后或者缓刑、假释考验期间,不得在淮阴区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这样的制度值得尝试,不能套用教条一味地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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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