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1版:经济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dlrb
 
2017年12月07日 星期四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宣传资料上明明有两个飘窗 实际交付时为何少了一个?

    本报讯(记者 毛雷君 通讯员 王春丽)  买了房子,却发现原来开发商承诺的飘窗没了。消费者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最后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日前,象山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张女士等几位买房者投诉,称他们遭遇了房产开发商的虚假宣传,新买房子的飘窗“飘走了”。

    原来,他们两年前购买的房子交付了,当时售楼宣传资料上标注的朝南两间卧室都有飘窗,实际上却只有一间卧室有飘窗。张女士带来了保存完好的宣传资料,认为开发商虚假宣传,要求对“消失”的另一个飘窗进行补偿。

    象山县市场监管局联系了住建部门和开发商,了解到当时该楼盘设计的确只有一个飘窗,但开发商为了美观,所以在宣传资料上画了两个飘窗。

    对此,张女士等认为,“当时看中的就是两个飘窗,况且开发商在售楼时也没有明示过这户型里实际上只有一个飘窗”。象山县市场监管局告知开发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中对此规定的更为明确具体:小区绿化率、房屋间距、容积率等外部环境以及其他配套设施与承诺(包括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不相符的,出卖人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负责退房,并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最终,开发商向买房人赔礼道歉并赠送礼品,双方和解。象山县市场监管局也对开发商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了警告。

    据了解,近几年涉及到开发商虚假、夸大宣传的投诉案件时有发生。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买房人在购房的过程中,不仅要保存购房合同,也要注意保存出卖人的宣传资料,如权益受到侵害,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维权。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