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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勇杰 绘 |
上班途中摔伤骨折,单位说不能算是工伤。这两天,备受困扰的张女士百思不得其解。昨天一早,她的爱人老杨致电晚报热线87777777称,单位不认定工伤,自己也无处咨询,想请晚报帮忙了解一下有关规定。 市民反映:上班途中摔伤了,为何不算工伤 “我和妻子来宁波打工十多年了,这六七年都在鄞州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工作,但上周日妻子在上班路上却出了意外。”昨天上午8时许,环卫工人老杨告诉记者,当天凌晨3:45,妻子张女士骑着电动车上早班。因为下雨视线不好,妻子在距离单位不到500米的中山东路与福庆南路交叉路口,因等候红灯急刹车摔倒了,导致腿部骨折。事发之后,妻子被送到市第六人民医院治疗,目前住院费、手术费等已经花了近2万元。 前天,老杨特意来到了单位,想为妻子申请工伤。但单位负责人回复说,这样的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老杨认为,早就听人说,国家有规定,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的,以前都能认定为工伤,为什么现在就不能呢? 部门回应:按照有关规定,确实不能认定为工伤 昨天上午,记者来到张女士所在单位鄞州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了解了有关情况。 环境服务中心的洪主任说,张女士来单位六年多了,平时工作也挺负责的。意外发生之后,单位特意派人去医院看望了她。但是,对于她提出的申请工伤认定,经向单位人事部门咨询,说是单方面摔倒致伤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随后,记者采访了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该局工伤科的郑先生回复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张女士并不在工伤范围之内。郑先生表示,如果张女士是在工作期间、工作场所中摔倒的,或是因为路障原因摔倒的,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只要认定她是负次责、同责或是无责的,都可以认定为工伤,但负全责、主责的除外。 律师观点:关键在于“本人负主要责任”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昨天下午,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榕明确表示。王律师说,张女士虽然是在上班途中发生的事故,但这起事故的责任认定非常明显,其本人应负主要责任。故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王律师表示,类似工伤每年都会发生多起,自己也接过不少同类案件。与张女士一样,去年12月,市民王某骑车上班途中摔伤,被交警部门认定为负全责,由于单位不予认定工伤而走了诉讼程序。最终经过调解,王某撤诉。 多知道点儿 结合《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王律师还解释说,从2017年9月30日开始,条例有关“工伤认定”的规定这样说明:在工作时间发病的、在工作场所受到伤害的、在参加教育培训等受到伤害的、在参加单位组织的疗养的四种情形之一的,被视为因工作原因所受的伤害,但职工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所受的伤害除外。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职工在上下班途中被认定工伤的四种情形,关键词是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合理时间包括往返于工作地与单位的,往返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包括上下班途中等。此外,弹性工作时间职业工伤以及因工外出和工作致伤的,也被认定为工伤。当然,被认定为工伤的前提条件,仍然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记者 孔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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