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时候,我们将个人信息泄露等损害自身利益的恶行,归咎于那些利益链条中参与人员的见利忘义、犯罪分子的狡猾猖獗以及有关部门的打击不力,在多数情况下,这种想法成立。但银行卡地下交易这种行为的产生以及由此形成的恶果,恐怕与出卖者自身的“见利忘险”有很大的关联,在较大程度上得归咎于他们自己。 什么样的需求就会催生什么样的买卖。你能指望出钱买他人银行卡的人能干什么好事吗?银行卡地下交易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就算买卡人信誓旦旦地向你保证,你的银行卡只是给淘宝和美团刷单用,保证不用于诈骗、洗钱。但卡不在你手中,谁能保证它们不会成为作奸犯科者的“得力工具”?可是,明知这其中或多或少有猫腻,还有这么些贪恋“快钱”的卖卡人踊跃参与交易,这就相当于在“助纣为虐”的同时,主动将自己的个人信息和个人信用置于高风险之中。这样做的结果,尽管未必一定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却很可能使个人信用沾上污点。这岂非得不偿失? 而对发卡银行来说,“见险防控”也很有必要。就像买卡人所说,此前有部分兼职办卡人因为被银行工作人员看出破绽而拒绝受理,说明只要银行真正重视这个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就可以通过办卡这个关口,有效地制止相当一部分银行卡地下交易行为。除了银行工作人员的常规甄别和提醒,如果更进一步,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在办卡过程中快速甄别出那些可能涉嫌银行卡买卖的办卡人,就能更精准、更高效地遏止银行卡的地下交易。 当然,对于那些一意孤行的卖卡人和买卡人,银行和公安机关不该“恶小而不究”,而应该依法惩戒,让他们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法律责任。被公安机关认定进行银行卡交易的,银行机构在5年内暂停其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ATM等非柜面业务,支付宝、财付通等支付机构在5年内暂停其支付账户所有业务等规定,不能只是用来唬人的“纸老虎”。胡晓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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