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晚上住在厂里,再也没有醒来。老板说,提供门卫室给员工住相当于福利。员工没有加班,不能算工伤。”昨天,镇海区司法局一位调解员和记者说起最近处理的一个案子,驻厂员工夜间猝死算不算工伤成了案件争议的焦点。 员工夜间因心梗猝死 出事的员工叫马明(化名),来自江苏,生前在镇海区一家塑料厂上班,厂里没给交社保。 塑料厂负责人黄某说:“马明说自己手头紧,宁波租房子价钱不低,租不起房子。我就让他住在门卫室,算是员工福利吧。有时候,晚上也会喊他帮忙卸货。” 本来,雇用双方都对这个两全其美的安排挺满意。但上个月的一天早上,本该到岗的马明却迟迟没从门卫室出来。黄某听说此事后,取来备用钥匙开门卫室的门,发现马明躺在床上,已经没有了呼吸。后经鉴定,马明系因心肌梗塞猝死。 马明家属闻讯赶到,家属认为,马明是夜间在单位病逝,属于工伤,要求赔偿100余万元。而且家属还听工友说,事发当晚,马明还在帮忙卸货。 黄某觉得这钱自己不需要赔,他说:“卸货不是马明的工作,一开始马明住在门卫室,我就是有时让他‘帮帮忙’卸货,而且劳动合同中也没有卸货这一项工作内容。” 属工伤,厂里赔了70多万元 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调解员介入调解发现,合同中虽然没有约定卸货和门卫的工作内容,但在马明的工资单里,有一项“加班费”。 对此,黄某的解释是,这是给马明的“奖励”。“他挺辛苦的,经济条件也不好,所以给他开了加班费。” 调解员调查后认为,马明的死亡属于工伤,理由是厂房当晚有货物入库记录,而且是由马明卸货并登记的,同时,马明每月的工资单中都有固定金额的加班费,据此可以认定,马明当晚在工作。 调解员说,厂里安排马明住宿的同时,也安排了马明负责晚上厂区安全及货车卸货工作,并为此每月向其支付加班费。实际上,劳资双方已经就加班问题对原劳动合同中的工作时间作出了调整变更。从事单位领导指派或同意的工作时负伤、致残或死亡,按照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由于单位没有给马明缴纳工伤保险,根据相关规定,由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费用。 最终,黄某认可了调解员的工伤认定,支付了70余万元的赔偿费。 首席记者 王颖 通讯员 陆晓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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