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明辉 近日,厦门市旅发委依据《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配套出台了《厦门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旅游者不文明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提出,将对严重不文明游客旅行社可拒绝服务。 (7月26日《厦门日报》) “拒为不文明游客服务”的具体规定是: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若有扰乱车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破坏文物古迹、旅游设施、生态环境,违反旅游场所规定,严重扰乱旅游秩序以及违反《规定》重点治理清单等其他不文明行为,且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并被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本市旅行社可以拒绝与其签订旅游服务合同、不提供旅游服务。因监护人存在重大过错导致被监护人发生以上不文明行为的,本市旅行社可以拒绝与监护人签订旅游服务合同、不提供旅游服务。 笔者以为,明确规定当地旅行社可拒绝为严重不文明行为的游客提供服务,不但是厦门落实地方《规定》的体现,也是严肃国家不文明游客“黑名单”、落实原国家旅游局等有关精神的体现。比如早在2015年6月,国家旅游局组织相关方面研讨落实“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的社会效力,提高全社会约束力时,国家旅游局副局长吴文学等就建议旅行社要拒绝为严重不文明行为游客继续提供服务。此次厦门以地方法规的方式对这一精神予以明确,对引导游客文明、社会文明等,具有明确的指标意义,标志着我国旅游文明、社会文明建设再上一个新台阶,进入到了一个新阶段。 但就现实来说,要想《规定》不折不扣地落地,充分发挥文明旅游等引导作用,无疑还需要谨防“两个极端”。 首先,游客出现严重不文明行为,旅行社“可以”拒绝继续提供服务。但何为“严重不文明行为”、“有关处罚部门”指的是哪些部门、何为“严重不良社会影响”?什么叫“可以”、由谁认定、谁说了算?这些问题目前尚不十分明确,这为旅行社提供了很大的自由操作空间。在目前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如果游客有“严重不文明行为”,但未损及或未明显损及旅行社的利益,或者是为了避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当事旅行社是否会过度使用自己的自由裁量权,而睁一眼闭一眼。 其次,过度使用“拒为不文明游客服务”的自由裁量权,尤其是对一些“不听话”的游客,随意解释实施这一惩处措施。 也就是说,《办法》虽然明确了“拒服务不文明游客”的条款和规定,迈出了强力规制旅游文明的第一步,但显然还需要相关部门进行必要的明确和细化,厘清具体的严重不文明行为、处罚部门指哪些部门、何为严重不良社会影响、如何认定等,尽可能明晰旅行社自由裁量权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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