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完合同卖了船却要不到钱,而且诉到法院还赢不了官司。随后当事人既上访又申诉,最终还是无功而返。”昨天宁波海事法院的法官“卖关子”地说起了事情的开场白。难道,这世间真有冤情吗? 船卖了80万元,却收不到钱? 渔民鲍海民(化名)与舟山市岱山县某村合作社签订一份《渔船交易合同》,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一艘总吨位为119吨的渔船“浙岱渔×××1”船以80万元转让给对方,约定在双方完成合同后1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项。 很快,根据合同,该合作社将此船名变更为自己所有。 按理说,应该银货两讫,可是,鲍海民却迟迟未能收到转让款。于是,他将对方告至宁波海事法院,要求对方支付合同约定的80万元转让费。 法官在查证时,却发现了一件蹊跷事。 法院查明,鲍海民在2002年取得该船所有权证书时,并无该船实体物。事实上,买方也知道这一真实情况。之所以有这桩交易,是因为买方想把这艘船名套在之前向他人购得的另一艘“浙苍渔×××2”船上,以此获取当地的渔船马力指标和柴油补贴款。因为,“浙苍渔×××2”是外地船舶,不能享受这一待遇。 法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据办理此案的马法官介绍,这是一起典型的非法出售渔船马力指标的案件。当事人双方在明知无真实船舶存在的情形下签订《渔船交易合同》,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批,是以船舶买卖之名,行非法证书交易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渔业船舶灭失满六个月,船舶所有人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 本案真正的实物船早在2002年前已经灭失,故该船登记证书应当及时注销,而非继续流转。再说,“浙岱渔×××1”船根本不存在,更谈不上船舶交付问题,双方为交易证书而虚构买卖合同,该合同应属无效。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买卖行为无效,依法驳回。 鲍海民不服判决,又向该院提起申诉。日前,经该院审核后,再次被驳回。 据了解,由于沿海地区渔区马力指标管理存在漏洞,在利益驱使下渔船证书买卖活动比较猖獗。 法官建议:一是加强渔业管理部门对渔船马力指标的有效监督,开展专项或定期检查,对于因历年捕捞许可证年审不合格或船只灭失、报废、拆解等情形导致的积余马力指标及时收缴,对“三证”(船舶登记证、检验证、捕捞许可证)及时注销。二是渔业登记部门、渔船检验部门和渔业执法监督部门等应在渔船交易环节加强监督,审查买卖双方的相关资质以及交易标的的真实性、合法性,严厉打击违规买卖渔船行为。 首席记者 王颖 通讯员 王舜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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