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宁波海事法院与宁波市金融办共同召开新闻发布会,首次向社会发布近5年来发生在浙江的海上保险纠纷审理情况,包括案件基本情况与特点、纠纷主要成因以及在法律和事实方面存在的主要争议,并就纠纷的预防化解与防控提出多项综合性建议。同时还发布了此类纠纷的10个典型案例。 近五年受理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687件 《白皮书》显示,近5年间,宁波海事法院受理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687件,收案标的额约8.66亿元。审理结案有653件,调解撤诉占比44.41%,较好维护了海上航运保险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据宁波海事法院副院长、新闻发言人章青山介绍,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中具有代表性与典型性的类型主要有:海上保险合同保险费纠纷、保险金赔付纠纷和保险人代位求偿纠纷三种。从近几年的审判实践看,海上保险合同与保险金赔付为主要的传统保险合同纠纷占46%,这类纠纷较大部分能够以调解方式结案。保险公司参与诉讼的形式,较多表现为理赔后取代被保险人的法律地位,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向违约方或事故责任方索赔,即保险人代位求偿纠纷。此类纠纷占比约41%,主要的基础案由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和船舶碰撞、触碰损害责任纠纷,且审理难度较高,近五成案件需要以判决结案,判决案件的三成因上诉进入二审。 海上保险有其特殊性,由于海上风险的多样性与复杂性,加上证据固定困难,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对海上保险合同条款及特殊用语在理解上存在差异,从裁判结果看,保险公司完全胜诉的比例并不高。 对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都有建议 法院建议被保险人,按约支付保险费、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投保财产的相关重要情况、严格遵守保证义务、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采取必要的合理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并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进行处理;保险公司赔付后需要向有关第三人追偿的,应尽力予以协助,由于过失导致保险公司不能追偿或者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放弃追偿的,保险赔偿金会遭相应扣减。 法院建议保险公司,就船舶、货物以及船东责任等订立海上保险合同时,应对合同条款进行充分解释说明,谨慎评估影响合同效力或免除合同责任等特别约定的条款,将“跟谁订立海上保险合同”在保险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以便为后续赔付、诉讼的顺利进行创造条件;保险公司在接受理赔申请后、支付保险金前,应围绕主体资格与损失认定等问题,及时收集相关材料及证据;在保险费分期支付的情形下,还要加强对承保船舶的保险费催告和动态监控,一旦船东在保险期间内转让船舶或船舶被海事法院扣押拍卖而无力支付保险费时,应及时进行诉讼。同时,提醒保险公司在赔付时,适当关注《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在实体与程序方面的相关特别规定。 宁波市金融办副主任王勉表示,将宁波打造成为国家重要的保险产业基地和保险创新中心,海上保险是一个重要环节。发达的海上保险是国际航运与金融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良好的政策环境与法治软环境是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有力支撑。今后,宁波市金融办将与宁波海事法院构建公共协调机制,做好海上保险纠纷工作。 记者 周静 通讯员 王舜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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