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核实: 张英、汤祎、陈心蕊,户籍地址:海曙区云石街37弄4号13幢112室; 杨晓、周菊芝,户籍地址:海曙区陶家巷22号611室; 缪吉庆,户籍地址:海曙区胜丰路60弄4号405室; 王永寿、陈士琴,户籍地址:宁波市海曙区荣安佳境22幢67号302室; 韩敏,户籍地址:海曙区高塘路51弄17号509室; 张欧艳,户籍地址:海曙区国丰街89弄27号108室; 李光侠,户籍地址:国丰街112弄19号303室; 黄翠琴,户籍地址:海曙区苗圃路100弄37号107室; 王文惠,户籍地址:海曙区郎官巷东弄25号302室; 叶林平,户籍地址:海曙区蓝天北巷57号408室; 顾海冬、顾峻华、顾沁哲、黄芳芳,户籍地址:海曙区青林湾东区17幢1单元101室。 上述人员因户口所在地房屋产权转移、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宁波市区户口迁移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请至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户证办理中心办理户口迁移登记;如有异议,可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陈述申辩。 本公告期限为60日。公告期满未办理迁移登记、未提出陈述申辩或陈述申辩未被采纳的,公安机关将直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对依职权迁移户口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 2018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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