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2版:警营内外 上一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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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2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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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书

    经调查核实:

    张英、汤祎、陈心蕊,户籍地址:海曙区云石街37弄4号13幢112室;

    杨晓、周菊芝,户籍地址:海曙区陶家巷22号611室;

    缪吉庆,户籍地址:海曙区胜丰路60弄4号405室;

    王永寿、陈士琴,户籍地址:宁波市海曙区荣安佳境22幢67号302室;

    韩敏,户籍地址:海曙区高塘路51弄17号509室;

    张欧艳,户籍地址:海曙区国丰街89弄27号108室;

    李光侠,户籍地址:国丰街112弄19号303室;

    黄翠琴,户籍地址:海曙区苗圃路100弄37号107室;

    王文惠,户籍地址:海曙区郎官巷东弄25号302室;

    叶林平,户籍地址:海曙区蓝天北巷57号408室;

    顾海冬、顾峻华、顾沁哲、黄芳芳,户籍地址:海曙区青林湾东区17幢1单元101室。

    上述人员因户口所在地房屋产权转移、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宁波市区户口迁移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请至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户证办理中心办理户口迁移登记;如有异议,可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陈述申辩。

    本公告期限为60日。公告期满未办理迁移登记、未提出陈述申辩或陈述申辩未被采纳的,公安机关将直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对依职权迁移户口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

    2018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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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