泥罐车碾压盖在道路窨井洞上的钢板,钢板反弹时与油箱发生碰撞,油箱损坏漏油使得路面积有柴油。十几分钟后,一辆二轮摩托和一辆电动自行车行至该路段时,因路面油污打滑,车辆分别发生侧翻,骑车人均倒地受伤。是道路养护管理的责任?泥罐车司机的过错?还是骑车不慎的后果?日前,慈溪法院审结了这么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连环因素,两骑车人摔倒在积油路面上 去年7月31日下午,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和一辆电动自行车侧翻在了路上。往地上一看,该路面上有黑色的油迹。原来,就在十几分钟前,一辆泥罐车在行至此处时,碾压了盖在窨井洞上的钢板,致使钢板反弹时与油箱发生碰撞,导致油箱损坏漏油,造成该路面上积有柴油。 慈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过调查,就本起事故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据了解,泥罐车驾驶员受雇于一家混凝土公司,事故发生在驾驶员运送完混凝土回公司的途中。事发道路的日常养护由一家建设工程公司负责,该公司投保有商业公众责任险。 受伤索赔,损失几何、责任怎样划分起争论 当时骑二轮摩托车的是50多岁的老何。他住院18天,并接受了手术治疗。今年7月,老何将泥罐车驾驶员、混凝土公司、车辆保险公司、建设工程公司及其保险公司一齐诉至法院,要求5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超过11万元。 “本案纠纷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我方没有赔偿的义务。” 混凝土公司和车辆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基本相同,“若法院认定我方负有赔偿的责任,则我方对原告的非医保用药不予赔偿。”负责道路养护的建设工程公司称,事故起因为泥罐车,与自己无关。“本案系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我方就建设工程公司应承担责任部分,享有20%的绝对免赔。”建设工程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称,对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部分的损失,就非医保用药不予赔偿。 逐条梳理事故原因,骑车人获赔4.7万余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交警大队经调查后已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明确该起事故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且混凝土公司和其保险公司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故对其辩称意见不予采信。 同时,法院对事故的原因进行了梳理:本案中,原告老何驾驶机动车,在经过积有柴油路段时,未尽谨慎驾驶义务,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原因之一;泥罐车驾驶员发现车辆油箱破损漏油后,未能及时返回漏油现场并采取有效的安全警示措施,也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原因之一;事故路段窨井盖缺失后,建设工程公司未能及时修复或采取相关的安全措施,也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原因之一;建设工程公司未向法院提供其已尽到路面巡查、管理义务的证据,不能免除建设工程公司在发生事故后对外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定泥罐车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42779.84元、在三者险范围内赔偿2601.04元;建设工程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商业公众责任险范围内赔偿1387.22元,建设工程公司赔偿346.8元。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被驳回。记者 吴震宁 通讯员 路余 张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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