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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07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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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执行细则发布

经营者要进行市场主体登记 网络经营场所不得进行线下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商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了执行细则。记者昨天采访了宁波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对此执行细则进行解读。

    电商经营者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12月4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公告了执行细则——《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

    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成为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应当依照现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向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网络经营场所不得进行线下活动

    《意见》明确指出,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允许其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对于在一个以上电子商务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需要将其从事经营活动的多个网络经营场所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允许将经常居住地登记为住所,个人住所所在地的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管部门为其登记机关。

    以网络经营场所(各种不同的电商平台)作为经营场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仅可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其住宅房屋用途用于从事线下生产经营活动并应作出相关承诺。登记机关要在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后标注“(仅限于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

    经营者应在显著位置公示信息

    《意见》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属于依照《电商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并结合地方实际做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细化实化工作措施。执行中遇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

    体现了商业经营线上线下一致原则

    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市场处负责人表示,《电商法》的出台,目的是为了积极支持、鼓励、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结合电子商务虚拟性、跨区域性、开放性的特点,充分运用互联网思维,采取互联网办法,按照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为依法应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提供便利,促进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为经济发展注入新活力新动力。

    《意见》提出可以将电商平台作为经营场所,同时允许将经常居住地登记为住所,这样就将经营场所和住所进行了明确认定。一方面更加强了电商平台的自我管理能力和效率,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市场主体者的属地管理。“因为很多电商平台都是全国性的,之前没有登记市场主体和住所,很多个人网店的经营者一旦出现问题,就会推脱责任。现在通过经营场所和住所的双重登记,明确了平台方的管理责任,也加强了住所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的属地管理责任。通俗地讲就是之前虚拟的各种电商平台都可以成为登记地点了,加上经营者实际的住所登记,以后出了问题,更加容易分清责任,找到店主也容易多了。”

    而明确网络经营场所不得进行线下活动,也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以前,有的网店经营者除了在住所进行线上交易以外,还会把住所变成仓库等,扩展了本来不应具备的功能,会造成很多实际的冲突和问题。现在有了明确的规定,以后基层执法也有了更好的依据。”记者 毛雷君 通讯员 张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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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