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修订后的《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已由市人大常委会公布,将于2019年7月1日施行。 《条例》针对近年来我市非机动车管理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加强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全流程管理、通行安全和停车管理等进行了修订,共六章四十二条。 对电动车等实行产品公告制度 《条例》规定,本市生产、销售的非机动车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未取得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 《条例》第九条规定,本市对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产品公告制度。《条例》还规定销售者应当主动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的车辆已列入产品公告,符合注册登记的条件。若不能注册登记,消费者有权退款或更换车辆。 《条例》还规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以及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号,方可上道路行驶。 驾驶电动车必须戴头盔 《条例》对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的通行规定作了规定,如按照交通信号的指示通行、载物时采取加固措施、不得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等。 《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电动自行车搭载十二周岁以下儿童的,应当为儿童佩戴安全头盔。违反该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条例》同时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快递、外卖等企业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驾驶的管理。《条例》还规定了非机动车停车设施设置、用电安全管理等有关内容。 “共享电动车”须使用电子围栏 近年来,我市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也就是市民口中的“共享电动车”数量快速增长,侵占了城市公共空间资源,需要进行规范管理。 《条例》规定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经营企业应当依法规范经营,加强对租赁非机动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市容环境秩序。 《条例》规定对拟投入使用的车辆统一编号,进行电子注册;运用电子围栏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规范承租人依法停放车辆等。 此外,针对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影响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的行为,《条例》还规定相应的处置措施。 非标电动车过渡期至2021年末 此外,《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上道路行驶的不符合国家标准、未列入产品公告的电动自行车,已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并已申领临时号牌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至2021年12月31日止。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副局长钱文军在发布会现场告诉记者,在2019年4月15日之前购买并在交警部门依法登记上牌的旧国标电动自行车,不受通行时间的限制。 而对非标电动自行车而言,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已申领临时号牌的,过渡期限内,视作非机动车来管理,包括其通行路权,可使用至2021年12月31日,超过该期限,不得上路行驶;未依法临时备案登记的,不得上路行驶。违法上路的,将由公安部门依法扣留并作处罚。如果鉴定为机动车,将按照机动车相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 钱文军提醒广大市民,虽然备案登记过的旧国标车、非标车可上路行驶,但旧国标车机械老化程度高,仍应做好日常保养、检查,确保刹车、灯光、轮胎等部件的安全有效;非标车许多技术指标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安全隐患很大,市民骑行中仍要做到有效控速、佩戴头盔。 记者 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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