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房伟) 夜间施工噪声、广场舞噪声治理有法可依了!昨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修订情况。修订后的《规定》共三十七条,将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对广场舞、夜间施工有明确规定 为了加强对广场舞、家庭装修等情形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监督管理,《规定》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个人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不得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12时至14时、20时至次日7时,不得使用电钻、电锯、电刨等工具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的装修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的,可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规定》还加强了对夜间施工的规定,建筑施工22时至次日6时作业,需要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出具证明,否则将依法查处,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商业建筑要预留餐饮业专用烟道 为了有效整治超标排放车辆,《规定》明确,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不得排放明显可见的黑烟。违反规定的,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车检查,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针对我市目前部分餐饮商家与周边群众矛盾较多的情况,《规定》明确,开发建设居民住宅区、学校和医院,应当合理规划和建设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餐饮业等配套商业服务业设施。 《规定》要求在建设用于商业经营的建筑物时,按照规划要求和实际需要预留餐饮业专用烟道和废气、废水、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的安装位置,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等装置,定期清洗、维护,确保油烟达标排放,禁止将油烟直接排入下水道。 为加大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新增生产设施设备未依法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单位或者个人向无环评审批文件单位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水污染物外运不备案不监管、机动车排放明显可见黑烟等违法行为设置了罚则,并明确了执法主体,从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有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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