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林伟 通讯员 任社) 为加快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进一步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激发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企业在技能人才培养中的主体作用,昨天,我市公布了《宁波市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办法(试行)》。 根据这个办法,企业、行业协会、产业园区都能对技能工人进行职业资格评价了。 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是指在国家职业标准的统一框架基础上,由企业、行业协会(学会)、产业园区结合生产服务实际,对本企业、行业、园区职工进行技能评价,由各级人社部门核发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评价方法。 办法规定,自主评价的职业(工种)范围包括国家公布的《职业资格目录清单》中的我市人社部门可以核发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工种),知识技能型职业(工种)除外。 其中,一般企业可实施高级工(三级)及以下的职业资格等级鉴定;省市两级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引领企业和大中型企业可实施技师(二级)及以下的职业资格等级鉴定;行业协会(学会)、产业园区实施评价的职业资格等级,由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参评人员所申报的职业(工种)应与本人实际岗位一致,申报条件按现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执行。 参加工作三年内工程技术领域专业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大学毕业生可申报相应等级自主评价:在大学毕业后安排在技能岗位满一年,可申报所学专业相关且与技能岗位相应职业四级(中级工)自主评价,满两年可申报所学专业相关且与技能岗位相应职业三级(高级工)自主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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