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1版:经济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dlrb
 
2019年08月27日 星期二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9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记者 周静)记者从宁波市税务局获悉,《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将于9月1日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同步施行。

    按照该决定,我省耕地占用税将施行新的适用税额标准,其中:占用耕地适用税额分为50元、45元、35元、25元/平方米四档,占用非耕地适用税额,则按照占用耕地适用税额标准的60%执行。其中,宁波执行的耕地税额标准为50元、45元/平方米两档。

    耕地占用税开征于1987年,并不是一个新税种。在我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需缴纳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

    根据2019年8月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宁波市从2019年9月1日起,执行的耕地税额标准为50元、45元/平方米两档。宁波市本级,包括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奉化区的耕地税额标准为50元/平方米;宁海县、余姚市、慈溪市、象山县的耕地税额标准为45元/平方米。占用园地、林地、草地等非耕地的适用税额,按照耕地适用税额标准的60%执行。占用基本农田,按照耕地的适用税额,加按150%征收。

    另悉,新税法一并设置减免税条款,如对符合条件的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等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相关内容可以访问宁波市税务局官网查阅。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