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6版:宁波老年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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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8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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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起诉子女为的是让他们常回家看看

    近日,海曙区人民法院鄞江法庭接受了这样一起案子。原告姚婆婆向法院起诉,要求6个子女对原告履行赡养义务,由6被告共同承担原告的生活费、医疗费以及本案的诉讼费用。法庭审理中发现,这起看似普通的赡养官司后面,隐藏着一个令人心酸的故事。

    老人有劳保,子女经济上也很照顾

    金道律师事务所宁波分所冯皓律师接受了其中的3个被告即3个儿子的委托,代理此案。随后,通过走访村委会以及与当事人的沟通,他发现6被告已对老人尽到了经济上的赡养义务,并且老人也有劳保。

    那么,老人为何还要提起诉讼呢?

    通过与姚婆婆沟通过程中,律师了解到,几个子女都没有与母亲共同生活,也较少去母亲家里探望,老人因此感到非常孤独。这次起诉,就是想让他们常回家看看。

    在海曙区人民法院鄞江法庭法官的主持下,代理人也多方做了委托人的工作,最终原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老人的6个子女须每3天轮流探望老人1次,去看望时要为老人做好当天的饭菜等等。

    赡养不是光给钱就行

    冯皓律师说:“常言道‘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是每个老年朋友所期盼的,也是我们国家和社会应当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应然状态。然而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在农村地区,相当多的老人得不到子女的赡养,他们在精神上受到打击,物质上处于困境。”

    冯皓剖析,赡养纠纷的诱因可谓非常之多,包括经济条件差,子女经济困难,确无能力尽赡养义务;婆媳关系不和谐;老年人子女多,子女相互推卸责任;分家析产和继承引起的矛盾带来赡养纠纷;还有一些子女把老年人当做“包袱”,他们只知向父母索取,却不愿尽反哺义务。

    赡养问题上常见五大误区

    在赡养问题上,还有很多的错误观点,当事人以为合情合理,殊不知与法相违。

    误区之一:光给钱就是赡养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误区之二:分家产不公不赡养

    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误区之三:不照料晚辈不赡养

    非监护人的(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没有法定抚养义务,以老人不照料晚辈为由,对抗自己对老人的赡养义务,这于法于理都说不通。

    误区之四:不继承遗产不赡养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误区之五:出嫁的女儿不赡养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里所讲的子女,包括已婚、未婚的成年儿子和女儿,包括亲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

    记者 陈韬 通讯员 管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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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