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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07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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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发生直接碰撞也要承担事故责任?

交警:视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而定

事故现场。

    本报讯(记者 王思勤 通讯员  蔡天宇 戎一松 龚浩杰) 12月5日上午,杭甬高速杭州方向距余姚收费站500米处发生一起因第一辆车变道引发的后方两车追尾交通事故,事故中,有4名司乘人员不同程度受伤。12月6日上午,三辆车当事人来到高速交警宁波支队三大队处理事故。

    高速交警调查了解后还原了事故经过:当时,事发路段因大流量通行滞缓,正在第二车道行驶的厢式货车驾驶员罗某见第一车道通行更顺畅,未注意到后方来车就向第一车道变道。而原本在第一车道行驶的哈弗轿车驾驶员朱某,见状紧急刹车,导致紧随其后的一辆白色轿车追尾碰撞了哈弗轿车。事故中,白色轿车驾驶员尹某及其妻子刘某、哈弗车上的乘客胡某、郝某受伤。哈弗轿车刚买来才6天,还没来得及上牌,虽未和厢式货车直接发生碰撞,但被白色轿车追尾后,又与中央护栏发生了刮擦,在本次事故中毁损严重。

    面对违法变道引发的事故后果,厢式货车驾驶员罗某一开始含糊其辞,刻意回避其违法变道的事实。但在交警的一再追问和其他事故当事人的陈述下,罗某承认了其违法变道的事实。

    最终,交警判定,罗某因违法变道至第一车道,虽未与另外两辆车发生直接碰撞,但其违法变道的事实客观上造成后方来车的紧急避险行为,应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尹某因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导致前车刹车后无法采取紧急避让措施,直接造成本次事故的发生,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罗某和尹某分别因违法变道和未保持安全车距的交通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200元。

    对于这个案子,交警也有话要说。关于车辆未实际接触而引发交通事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关键在于驾车行为同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驾车过程中存在的交通违法行为带来紧迫的现实危险时,其他交通参与者为避免事故发生而采取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即便前述车辆未与其他车辆发生直接接触,前述车辆驾驶人也应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大小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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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