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6版:全力打好疫情防控硬仗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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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3月02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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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构成不可抗力是不履行合同的“免责金牌”吗?

针对各种案例,法院给出分析和处理意见

    本次新冠肺炎疫情中,因为一些行政强制力的疫情防控措施,对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言,符合“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特征,构成不可抗力。但是不是所有不能履行的合同关系都可以概而言之,以不可抗力进行免责抗辩呢?随着企业复工,类似纠纷也将日显。

    日前,海曙法院与海曙工商联对接,召集辖区众多企业安排了“线上”“云端”交流会,就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商事法律纠纷给出了法律引导意见。

    相关纠纷的处理,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海曙法院副院长王惠珍结合几类情况的案例,对有关法律意见、规则进行分析说明。

    疫情对合同履行没有影响。

    案例:张某系一名外来务工人员,在宁波承租房屋作为个人居住使用。疫情期间,他继续住在出租房内,但是因为疫情他的收入受到影响。张某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是否能得到支持?

    分析:疫情发生时,张某仍在正常使用房屋。疫情虽然对张某的工作、收入产生影响,但并不影响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故张某的诉请不能得到法律支持。如张某坚持要解除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疫情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案例:去年10月,浙江A公司和湖北的口罩生产企业B公司签订了医用N95口罩买卖合同,约定今年2月1日B公司向A公司交付其生产的1万个N95口罩。疫情发生后,因为当地政府直接统一收购B公司医用口罩,且湖北出省存在交通管制,货物物流也不可能运输出省。

    分析:上述情形B公司可以不可抗力为由抗辩免责。如果双方不能就延长交货期限达成一致意见,B公司有权依据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类似因疫情产能未恢复,导致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供货,作为上游企业可以“不可抗力”免于索赔,但是要注意举证证明因政府防控行为导致停工停产,包括停产的时间。当事人可由所在地政府出具本次疫情防控的事实及本次疫情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明材料,如政府要求不得复工、延迟复工、交通管制、人员流动限制等通知、通告。

    疫情发生后,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的,该如何处理?

    如果在疫情发生后,因交通管制、人员管制、未能如期复工等客观原因导致延迟履行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延迟履行方的责任。

    案例:1月10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合同一份,约定1月10日至2月10日B公司对A公司办公场所进行装修,装修期1个月。B公司装修至1月23日春节放假,原意想假期结束后继续装修,但因疫情影响,直至2月13日才按规定复工,最终2月20日交付装修。

    分析:A公司因疫情原因逾期交付装修,其未能按期交付系由不可抗力所致,且复工之后A公司已尽力快速完工,故应当免除A公司的逾期交付装修的责任。

    另外,还特地明确了:金钱债务的延迟履行,除对方当事人同意外,一般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责任。

    疫情对合同履行虽有一定的影响,但并非不能克服。

    案例:去年,何某向张某租赁了一间店面,租期5年,用于做餐饮外卖。疫情起初短时间导致何某外卖业务的停止,后期虽恢复经营,但一段时间内外卖业务仍受到很大影响。何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能否得到支持?

    分析:房屋租赁合同租期有5年,虽然因为疫情影响,何某经营状况不好,但租期还有将近4年,疫情将会在一定期限内缓解并得到控制,因此疫情没有导致房屋租赁合同根本目的不能实现,故法院不能支持解除合同的诉请。但是考虑到何某确实在疫情期间遭受较大损失,法院将根据调解优先原则,引导出租人和承租人变更合同相关内容,通过减免疫情期间部分房租、延期交租等方式,继续履行该合同。

    合同虽然仍可继续履行,但疫情对合同履行产生了重大影响,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案例:1月10日,B药房向A口罩厂商下了10万个一次性医用口罩的订单,约定每个价格0.25元,2月10日交货。我国疫情进入一级响应状态后,因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原因,单个口罩成本已经大幅上涨。A公司要求调整口罩出厂价格或解除合同。

    分析:该情况下,要求A公司继续按照约定价履行合同,对A公司经济利益显失公平。故A公司请求调整出厂价格或者解除合同。法院可考虑按照公平原则,判决解除合同或调整合同价格。该类案例与上一类的区别在于,一个是确有影响,但仍可以克服;一个是影响已经导致合同显失公平。

    疫情发生以后才签订合同的,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对于本次疫情发生后订立的合同,可以推定当事人在缔约时,对疫情这一特定事件及其变化和后果已有预判,故原则上对当事人提出的不可抗力主张不予支持。

    案例:1月25日,疫情已经比较严重,温州赵某仍然抱有侥幸心理,认为春节后疫情影响会结束,遂与宁波C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向C公司出售一批货物,并约定2月10日交货。但后因疫情影响,工人无法按期到岗,物流也没有恢复,赵某无法履行合同约定,C公司要求赵某承担违约责任,赵某以不可抗力提出抗辩。

    分析:1月23日,浙江宣布进入疫情一级响应状态。故赵某应当预见到该合同有可能无法履行。其抱有侥幸心理签订合同,不符合不可抗力“不能预见”的标准,故对赵某该主张,法院不予支持,赵某应承担违约责任。记者 殷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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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