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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勇杰 绘 |
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不少房产中介公司可能都遭遇过“跳单”的事。 有一家中介(下文称A中介),就觉得自己被“跳单”了:同一套房子,买卖双方上午在他们那里撕毁了合同、取消了交易,当天下午,买家和卖家却在另一家中介签了约…… A中介于是把买家和卖家都告上了法庭,要讨回中介费。这似乎是一起明显的“跳单”,可法院判决结果,却在很多人意料之外。 通过中介签了约,付了首付 买家却发现自己没购房资格…… 这是一套位于鄞州下应、培罗成广场附近的次新房,转让总价280余万元。 买家小L,最初联系她看房的倒不是A中介,而是另一家中介(下文称B中介)。不过,因为A中介报价较低,小L就选择了A中介协商房屋买卖事宜。 在A中介的撮合下,小L和卖家小C于去年4月签了合同,随后小L付了5万元定金、80万元首付。中介费,约定买家小L承担4.5万元、卖家小C承担2.8万元。三方同时还约定,合同签订后(属A中介原因除外)导致买、卖双方未能依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的,均不影响A中介对上述中介费的收取;守约方付出的中介费损失,由违约方赔偿。 然而,出了意外——买家小L去打限购证明时,被告知其属于限购对象!也就是说,小L没购房资格。 买卖双方上午取消交易 下午又在另一家中介签约 买家没有购房资格,这笔交易怎么办?A中介和小L、小C商量,建议以有购房资格的小L母亲的名义来买这套房子。 但在2019年5月9日上午,协商无果。买家小L明确表示,取消交易。 于是,买卖双方当场各自撕毁了此前的合同,并约定卖家小C退还买家小L此前支付的共计85万元定金和首付款。 戏剧性的一幕是——就在当天下午,卖家小C和买家小L的母亲,在B中介的门店签了合同。也就是说,房子还是那套房子,卖家还是那位卖家,不过新买家换成了原买家的妈妈。 于是,认为此属“跳单”违约行为的A中介,向法院分别起诉买家、卖家,要求各自支付此前欠条上所载的中介费并付利息:买家所欠中介费为1.5万元,卖家是2万元。 法院认为不算“跳单”,理由是…… 在庭审时,买卖双方已经办妥了这套房子的交付及过户手续。 而上月公布的法院分别给出的一审判决书,对于A中介来说,显然不是好消息——法院并不认为买卖双方存在“跳单”违约行为。 为何不算“跳单”呢?法院方面认为,衡量买卖双方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在于他们是否利用了A中介所独家提供的房源信息等条件。 在这起事件中,就买家来说,法院认为,如果买方并未利用A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 这套二手房房源,先是卖家小C在B中介那里挂牌出售,也是由B中介介绍买家小L看房,因此可以认定房屋信息并非A中介单独享有。在小L获知自己属于限购对象后转由其母亲购买,并最终通过B中介成交,并没有利用A中介的信息和机会。 基于同样的理由,法院也不认为卖家“跳单”违约。 值得关注的是,法院方面同时指出,A中介作为专业房产中介机构,应当对中介服务活动中涉及的买方是否存在限购问题进行审查,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限购政策及时告知买方,以促成房地产交易顺利完成。 而A中介在明知涉案房源信息非其独家掌握,明知有同行竞争的情况下,应当清楚其居间业务有丧失的可能,但A中介未及时查明买家小L的限购信息,后又未能促成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法院认为,这也是A中介自身应反思之处。 不过,鉴于A中介在第一次达成《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中付出了实际劳动,法院判决买卖双方分别支付服务费2000元。记者 曾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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