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林伟 通讯员 任社 实习生 袁先鸣) 昨日,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甬人社发〔2020〕33号),对失业补助金的发放对象、发放标准和申领办法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根据这个文件,我市失业补助金发放对象为2020年3月至12月期间,在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且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和参保缴费不足1年或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 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为累计失业保险缴费满1年及以上的,失业补助金按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30%计发(目前为1608元/月×30%=482元/月);累计失业保险缴费不满1年的,每月失业补助金按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20%计发(目前为1608元/月×20%=322元/月)。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领取期限最长为6个月。 需要指出的是,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待遇。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在2020年12月31日前,凭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通过网上(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index.jhtml)或向本人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补助金。 同时,申领失业补助金,自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次月发放,2020年3月至本通知下发期间应享受的失业补助金、价格临时补贴可一次性予以补发,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做好阶段性价格补贴工作的通知》(浙发改明电〔2020〕1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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