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分红险、年金险等寿险产品中,往往会约定生存保险金(以下简称“生存金”)的领取条件,但因从投保到领取之间时间跨度较长,会存在消费者忘记领取、资料不齐全不能一次性办理领取等情况,让我们通过平安人寿宁波分公司这个案例来了解生存金领取的“奥秘”。 ◆典型案例 2002年8月,王女士为出生不久的儿子小明购买了一份保险, 8月10日生效。保险合同约定小明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开始领取生存金,生存受益人为小明。今年4月,小明十八周岁生日刚过,王女士便携带相关材料到保险公司领取生存金,但却被告知不能领取,这是为什么呢? 原来,该保单约定的生存受益人小明已满十八周岁成年,王女士是投保人而非生存受益人,在未取得小明书面授权情况下,是不能代领生存金的。另外,该保单约定,小明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开始领取生存金,保单周年日是指保险合同生效以后每年的对应日,因此小明开始领取生存金时间应为2020年8月10日,而非小明的生日。 ◆案例评析 平安人寿宁波分公司分析表示:生存保险金,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合同约定的日期后被保险人仍生存,保险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向生存受益人给付的保险金。 根据合同约定,生存金保险的领取资格人应为保单的生存受益人,而非投保人。如果生存受益人为未成年人,可以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领取。 生存保险金领取时间一般为“保单周年日”,而非被保险人生日。保单周年日是指保险合同生效以后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没有对应日,那么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大多数保单的生存金可多次领取,在生存受益人首次领取时可申请自动转账服务。 ◆消费提示 宁波银保监局提醒:保险消费者应定期查阅自己的保险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领取时间,及时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生存金。随着保险服务水平的提升,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会在约定的领取日期之前,以信函或手机短信等形式主动通知生存受益人。如果消费者的地址或电话有变化,可及时联系保险公司进行信息变更。 记者 徐文燕 通讯员 张宏伟 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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