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徐文燕) 昨天,银保监会在其官网发布了《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称9月19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新、老交强险保单均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 《公告》明确了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元。 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相比原来的责任限额,除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不变外,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均有较大提高。 《公告》还明确了全国各地区的费率浮动系数方案由原来的1类细分为5类,浮动比率中的上限保持30%不变,下浮由原来最低的-30%扩大到-50%,提高对未发生赔付消费者的费率优惠幅度。 记者注意到,这5类费率浮动系数方案的下浮系数有所不同,其中,内蒙古、海南、青海、西藏4个地区实行的费率调整方案A: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下浮比例最大可达50%。 而包括宁波在内的江苏、浙江、安徽、上海、湖南等20个地区实行费率调整方案E,下浮系数优惠最少。具体为: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下浮比例30%;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下浮比例20%;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下浮比例10%。而这一费率浮动方案跟宁波在执行的交强险费率方案一致。对此,我市一保险公司车险理赔部人士认为,这跟宁波的交强险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有关。 银保监会称,通过引入5类费率浮动系数,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交强险赔付率在各地之间差异较大的问题,提高了部分地区较低水平的交强险赔付率。 根据《公告》,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从9月19日零时起实行。截至9月19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9月19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9月19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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