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征 中秋国庆假期将至,有人计划出游,有人选择继续坚守岗位。中新经纬客户端测算发现,假期不休,加班8天拿到的费用,相当于平时工作20天的工资。 根据安排,今年国庆节10月1日至8日放假调休,共8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明确,10月1日至4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不低于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10月5日至8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不低于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 举例来说,某公司职工小雪月工资标准为5000元,按人社部规定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则小雪日工资为229.89元。小雪假期前4天加班,可获得加班费2758.62元,相当于正常工作12天的日工资;如果小雪8天全部加班,将获加班费4597.7元,相当于平时20天的日工资。 “加班8天抵平时上班20天”,看起来很诱人,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不管加班工资是3倍还是2倍,都是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动者月工资后另外支付的。所以,支付加班费的大权攥在用人单位手中,而要让用人单位痛痛快快地依法支付员工加班费,却不是一件顺利的事情。 从往年情况来看,每到节假日来临,各地的劳动保障等部门都会依法计算劳动者应得的加班费,看起来诱惑很大,致使一些员工宁肯加班也不愿享受假期。但是,假期过后,总会或多或少从劳动者那里传来“没有领到加班费”的怨言,而用人单位既不会遭受处罚,也不会遭受谴责,最终不了了之。 也因此,如今好像已经形成一个关于“假期工资”的套路“怪圈”:假期来临,劳动保障等部门计算并公布加班人员应得的收入,而假期结束,各种“领不到加班费”的声音此起彼伏。不过,一阵吆喝之后,用人单位、员工该干啥干啥,劳动者的权益并未受到有效保护。 而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内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既然有法可依,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本该受到处罚,并作为教训,使用人单位今后不敢拒不支付“加班费”。 而现实情况恰恰说明,法网对于用人单位并未形成威慑力。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假期一结束,对于人们反映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必须予以制裁,同时通过多种渠道进行明察暗访,对于侵害员工权益的用人单位给予处罚。 劳动保障部门不能仅仅做一个计算加班费的“计算器”,更应该做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伞”。切实保护劳动者权益,让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付出代价,不妨从这次中秋国庆双节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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