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英锋 “有没有必要设立结婚冷静期?”近日,这一话题引爆网络,继“离婚冷静期”被写进民法典后,“结婚冷静期”也被提了出来,并迅速冲上热搜。 1月26日《法治日报》 “离婚冷静期”针对的是尚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目的是防止夫妻冲动离婚,给夫妻设一个后悔期、缓冲期。而按照有关人士的建议:“结婚冷静期”针对的是已经办理婚姻登记(建立婚姻登记异议期,即为“在登记和生效之间,插入一个知情和调查的期限”)的男女,目的是防止一方隐瞒婚史、病史、债务情况、家庭情况等信息,给拟结婚公民提供一个调查期、知情期。在调查期内未发现隐瞒问题的,登记自动生效,在调查期内发现隐瞒问题的,由拟结婚双方自主选择登记是否生效。 生活和案例告诉我们,确实有一些人在婚前向对方隐瞒了重大疾病等信息,侵犯了对方的知情权和婚姻选择权,给婚姻生活埋下了隐患。公民在进入婚姻殿堂之前,确有必要了解掌握对方的健康状况等相关信息,排除相关的风险隐患,这样,夫妻双方才能相互信任,婚姻关系才能建立在牢靠的基础之上。但是,调查了解对方的信息,保障婚姻知情权,不必靠“结婚冷静期”,在登记之前,双方就有大把的时间,完全可以在登记之前调查了解对方的有关信息,并决定是否办理登记,实际上,绝大多数人都是这么做的。为何要化简为繁,先登记后调查再确认效力呢?可以说,“结婚冷静期”并不符合情理,不符合日常的结婚习俗和流程,有一种为了冷静而冷静的牵强感觉。 当然,对一些重大疾病信息,可能通过常规手段难以知情,因此一些专家也建议恢复强制婚检制度。强制婚检可以有效满足双方的知情权,在知情基础上,再由双方对婚姻进行自主选择,也符合婚姻自由的原则,能为婚姻剔除一些运行风险。由于强制婚检的信息只限于婚检机构及拟结婚双方知晓,并不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 而恢复强制婚检制度不乏法律依据,《母婴保健法》第十二条就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修改《婚姻登记条例》这一行政法规,恢复强制婚检制度,既是保障公民婚姻知情权和选择权的需要,也是实现下位法与上位法的统一的需要,还有利于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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