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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23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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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的大公司技术骨干 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领公司的工资 偷公司的技术 抢公司的客户

    “我很后悔。想过有风险,没想到那么严重,还要坐牢。”昨天,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号法庭被告席上的郑某低头叹气。

    此前,郑某是宁波音王电声公司研发部门的负责人,很受老板器重。在公司十几年,从助理职位一路做到了研发部门负责人。公司每年安排他参加各类国际展会、培训,甚至专门聘请老师辅导他英文。升职、加薪,这些都不能让郑某满足,他想用公司的技术,干一番自己的“事业”。

    这起宁波中院首例一审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从上午8点多开庭,直到下午2点半结束。

    带公司核心技术离职

    2018年8月,郑某从音王离职。辞职理由是:在深圳的叔叔生病了,要前往照顾。老板几经挽留后同意了,还特地设宴告别。

    公司方面也想着,这个由公司一手从助理培养起来的技术骨干,可能不久后会返回公司。双方还签订了顾问协议,公司每月支付其8000元顾问费。看起来,这是老板和高管分别时的和谐画面。

    可事情没那么简单。

    郑某走了,还带走了一个载有“最佳的压缩器”技术等相关资料的“加密狗”U盘。这是公司的核心技术之一。2015年,音王组织研发紧凑型数字调音台项目,其间由德国工程师乌里研发了“最佳的压缩器”技术。根据约定,相关技术及成果均属商业秘密,研发成果归本案被害人所有。

    凭借该技术,2016年初,音王研发出了全球第一台紧凑型数字调音台。音王的数字调音台产品于2019年获得国家工信部和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颁发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证书。

    郑某带着核心技术资料离职,这显然是违反保密规定的。此前,郑某和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竞业禁止协议中有相关规定。而“一切顺利”的重要原因是,和他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之一的员工,也是同案犯。

    2019年3月,郑某等4人共同出资在广东注册公司。用带走的“最佳的压缩器”技术,生产音王同类数字调音台产品1205台,给音王造成损失达91.43万元。

    4人早就酝酿“阴谋”

    郑某等4个人的“阴谋”,早在离职前就开始酝酿并实施了。

    2016年,他们建起了微信群,另3人分别是公司的电子工程师丘某,电子辅助设计师文某,郑某的外甥贺某。计划开始后,郑某安排贺某在音王公司学习数字调音台的安装、生产等技术。

    2017年2月3月,郑某等人一直利用音王技术试产样机。在郑某的授意下,丘某趁工程师乌里来公司指导工作时,偷偷从对方的电脑中非法复制了“最佳的压缩器”技术源代码。用公诉人的总结是,他们“领着公司的工资,偷了公司的技术;用着公司的原料,生产同类的产品,抢了公司的客户。”

    记者从庭审了解到,丘某入职时的岗位也是助理。入职后,得到了很好的培养,升职、加薪幅度都相当大,公司甚至因为其家庭原因向他发放过补助金。庭审时,单位方面几次提出,考虑到丘某是受人蒙蔽而误入歧途,认罪态度良好、家境困难,恳请法庭能轻判。丘某如愿意,以后仍可回单位上班。

    丘某表示:“我很后悔,我对不起公司。”

    郑某还用移动硬盘带走了3项技术。

    2009年起,音王开发了卡迪克系列调音台项目,其间研发了“DSP多音频回音处理方案”等技术。法庭经审理认为,郑某在2018年四五月隐瞒了自己利用音王核心技术试验、生产音王同类产品,且即将离职的事实,向老板提出将本来储存于英国的卡迪克技术资料放于自己处备份。他骗取了上述3项技术资料后,随即交给丘某筛选并备份,以备将来生产相关产品时使用。上述“三项技术信息”亦属于商业秘密。经鉴定,上述商业秘密许可使用价值为182万元。

    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合议庭评议后认为,被告人郑某、丘某违反保密义务及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又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损失分别达273.43万元、91.43万元,分别属于造成特别严重后果、造成重大损失;被告人文某、贺某违反保密义务及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损失达91.43万元,属造成重大损失。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综合相关情节,宁波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百万元;判处被告人丘某、文某、贺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不等,各处罚金十万元至五万元不等。

    记者 王颖 通讯员 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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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