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房伟)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昨日上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决定》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决定》对检察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办案程序、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制度机制建设等作了具体规定。 就案件范围,《决定》规定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加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保护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领域的公益诉讼工作。检察机关还应当遵循积极稳妥、程序规范的原则,依法探索公共安全、安全生产、个人信息保护、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历史文化古迹和文物保护、海运航道保护、港口安全管理等领域的公益诉讼工作。 就办案程序,《决定》分别对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民事诉前赔偿作了具体规定。例如,检察机关应当通过磋商、公开听证、诉前检察建议等方式,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自我纠错,确保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及时有效维护。 《决定》还规定了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的七项职权和妨碍检察机关开展调查核实的处置办法。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涉案证据材料,也可以自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时,检察机关可以请行政机关依法办理必要的证据保全措施,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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