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边城雨 通讯员 严广勇) “请于上午9点半前,携带相关材料到后莫家巷48号4楼接受执法调查。”昨天清晨5时49分,海曙区新芝路一家面点的经营者黄某,在西门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开具的执法文书上签字认罚。 据了解,新颁布的《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自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出的首张违反省条例的罚单。“当事人黄某将面临最低200元的行政处罚罚款。”执法人员郑若愚介绍。 这是一家屡教不改的垃圾混投店铺,执法部门曾依据《宁波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先后对其执行了教育说服、首罚七折、屡犯加重等处罚措施。“4月29日,刚下达了罚款1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郑若愚说,宁波条例对个人处罚金额规定是20元-500元。 省条例将个人处罚金额大幅增加,对违规投放生活垃圾个人情节严重者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昨天一大早,郑若愚再次来到这家面店复查。穿过熙熙攘攘的人流,进入店内,看到用完早餐的饭桌上正摆放着一些碗筷。 “噗嗤噗嗤……”直奔后厨的郑若愚手持垃圾桶,使劲颠簸了一番,从一堆鸡蛋壳、菜叶中挑出几只皱巴巴的塑料袋。“真是屡教不改!今天处罚要加重了。”郑若愚正色告知黄某。 据介绍,省《条例》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前无前置条件,情节严重者可以直接处罚,市《条例》对违规行为处罚前先要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才可以处罚。“尽管黄某已不属于教育免罚对象,但这次执法对其他侥幸混投的当事人也形成了震慑作用。”郑若愚说。 记者了解到,新生效的省条例对于单位混投的处罚,已由市条例规定的原500元至5000元增加到50000元至500000元,因我市行政处罚主体资格认定相关规定明确,个体工商户以其个人或家庭作为经营主体的,在行政处罚时应当以公民或个人进行定性处罚。“黄某就属于个体工商户。”郑若愚介绍,一旦被认定为企业或法人子公司、分支机构,对混投行为的处罚将以5万元起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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