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美 近期,四川省多家餐饮店因店名有“青花椒”,被上海一餐饮公司起诉商标侵权。采访中,多位被告商家告诉记者,青花椒是四川的特产调料,不少川菜中都有使用,他们认为,一种用途非常广泛的调料不能被当作商标注册。 详见今日本报A12版 四川多家餐饮企业只因在店名、招牌、菜单等处含有“青花椒”字样,就成为商标侵权的被告,这不得不让人与前不久才引起社会争议的“逍遥镇胡辣汤” “潼关肉夹馍”商标维权事件进行比较。不同的是,商标焦点从地名变成了常见的调料,维权主体由行业协会变成了餐饮企业。 餐饮企业将“青花椒”注册成饭店、餐馆商标,这本身并无不可,并不违反《商标法》关于通用名称的相关规定,只要不是注册成调料商标就不会造成误解。但是,“青花椒”可以注册成饭店、餐馆商标,不等于商标权利人就可以为所欲为。“青花椒”商标权利人通过第三方公司四处“维权”,这俨然是撒网式的“碰瓷”,“碰到一个赚一个”,逾越了行使权利的边界,实质上是一种恶意诉讼、恶意维权。 从法律角度说,火锅店、川菜馆的店名、招牌、菜单中含有“青花椒”字样,属于合理、正当使用情形,并不构成商标侵权。因为“青花椒”是与“红花椒”相对应的一种通用名称,而且四川产的“青花椒”知名度较高,也是火锅、川菜里常用的食用辛香料,意味着火锅店、川菜馆在店名、招牌、菜单中使用“青花椒”是正当、合理使用,不需要获得“青花椒”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诚信诉讼是诚信社会建设的重要方面,对一些商标权利人开展“四处撒网”的碰瓷式恶意维权、恶意诉讼要坚决遏制。终结“四处撒网”的碰瓷式恶意维权、恶意诉讼,关键是要进一步完善商标相关法律法规,织密商标维权制度笼子,让恶意诉讼、恶意维权的商标权利人“偷鸡不成反蚀把米”。 前不久最高法民三庭负责人就“潼关肉夹馍”等地理标志维权问题作出回应时表示,对于恶意提起诉讼的原告,被告依法请求该原告赔偿其因该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开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对于提起恶意诉讼的当事人,人民法院还可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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