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车主在为爱车购买保险时,往往因没有选对险种,承担了很大的风险,甚至可能影响日常生活。下面我们来看看宁波人保的一则案例。 2022年5月,林某驾驶车辆在象山某村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双方车损严重,经交警队认定,林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某向保险公司报案,经保险公司核定,林某车辆损失10万元,对方车辆损失6万元。但是保险公司发现林某未投保商业车损险,保险公司告知林某其车损无法理赔,最终保险公司只赔付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车辆损失,林某需自担自身车辆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本案中林某为侵权人,因仅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只承担赔付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车辆损失。 宁波人保财险提醒消费者,在选择是否购买机动车辆损失险时,应根据车辆状况、车龄以及使用频次等因素,选择是否投保机动车辆损失险。同时,尽可能险种选择齐全,全面保障风险,将风险完全转嫁保险公司,保障自身权益。 宁波银保监局提醒消费者,在购买车辆商业险时,应根据自身车辆实际状况,合理选择险种进行投保;与保险公司确定投保方案后,要清楚了解自身投保的险种及保额等情况;在投保单签字前,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中免责内容,核对车辆信息等。 记者 徐文燕 通讯员 王静亚 聂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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