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浙江省高院印发了《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下称“《指引》”),对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九项费用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引起广泛关注。 为此,记者采访了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吴志明律师、浙江法校(宁波)律师事务所李坝律师。 1 护理费、误工费按照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费=年工资额÷年天数(365天)×误工天数(日历天数) 《指引》规定,护理费没有支出凭据的,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过去,如果不能证明实际发生额或实际收入状况,护理费和误工费需要按照上一年度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为此吴律师解释道:“从2021年起浙江省包括宁波市不再公布上一年度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而仅公布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故相关费用计算方式有变更。” 2 丧葬费不区分单位性质,按照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计算 丧葬费=上一年度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2 《指引》规定,统计部门未公布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的,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该标准未区分受害人单位性质。 过去,这项费用按照上一年度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对此,李律师用一个小案例更直观地解释道:“如2022年李某驾驶车辆行驶过程中,与刚下班行人张某(1980年出生,之前无业,现从事车辆驾驶工作2个月)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张某送医住院5天后死亡。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则张某的丧葬费为124120元的一半,即62060元。”(124120元为2021年宁波市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3 明确胎儿享受 被抚养人生活费 但胎儿娩出时 为死体的除外 《指引》规定,对侵权行为发生时已经存在的胎儿应予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但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除外。 李律师举例说,如一辆货车与行人发生碰撞,造成行人死亡,交警判定货车车主全责。行人已结婚且妻子已经怀孕,那么尽管此时孩子并未出生,货车车主仍需要支付胎儿作为被扶养人的生活费,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除外。 为了更好地让群众理解在交通肇事案件中的赔偿费用计算,吴律师还提供了一个司法案例:被告虞某某驾驶无牌电动轻便正三轮摩托车逆行,与相向交会的由董某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后座乘坐人原告吴某某的左下肢发生碰撞,造成吴某某受伤,经交警认定,虞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法院认定的损失项目金额如下:1.医疗费104357.57元;2.后续医疗费150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100元/天×16天);4.营养费3600元(30元/天×120天);5.护理费11275.60元(参照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6.误工费34488.48元(参照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7.伤残赔偿金163219.20元;8.交通费800元;9.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元;10.鉴定费2600元。 李坝律师说:“在司法实践中,《指引》里面的一些赔偿规定,有些法院已经在试用,但是各地法院并未完全统一,新规出来以后,可以对法院的审判工作有一个统一指导的作用;同时,因为有了明确的规定,减少了当事人钻法律漏洞的可能性。” 吴志明律师认为,本次发布的《指引》最大特点就是“标准化、实操性”,对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进行了系统总结,对于业内人士具有指引性。对于群众来说,按照这份指引,在不涉及侵权责任分配等复杂法律关系时,受害人可以大致计算出自己应得的赔偿金额,对自己的权利有个初步预判。当赔偿义务人、受害人的赔付或受偿心理预期相近时,有利于基层调解工作。 见习记者 吴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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