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市民邵某浏览网页时被一条弹出广告吸引了目光:闲置银行卡换钱用,盘活资金不用愁。他心中窃喜,自己这么多张银行卡,只要卖出去就能轻松获得一笔收入!邵某就点击链接联系了客服人员。 客服人员称,如果再补充提供u盾及个人信息还可获得2万元酬劳。于是邵某在客服人员的诱导下提交了所有材料,在家坐等这笔意外之财的到来,可万万没想到,等来的却是警察的上门。 面对警察的询问,邵某一问三不知,以为能侥幸过关。但警方调取了他和客服人员的聊天记录作为辅助证据,将其绳之以法。最终,警方认定邵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使用自己的个人信息开通银行卡并出售牟利,其行为已经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及处罚金。 出售自己的个人信息,怎么会牵扯上犯罪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将面临一系列惩戒:纳入个人征信,并向社会公布,5年内暂停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 光大银行宁波分行提醒消费者,切记保护自身银行卡信息,绝不能出售。此外一定要做好个人银行卡的管理,做到以下几点保护个人信息。 一是根据自身实际消费需要,通过正规渠道办卡,切不可盲目办卡造成卡片积累。 二是做好卡片管理,依法合规持卡。及时注销无用卡或长期“睡眠卡”,不要随意将自己的银行卡出租、出借或出售给他人。 三是关注信息安全,保护个人信息。不要轻易将个人身份或银行卡信息透露或提供给他人,谨防上当受骗或被他人利用。当发现个人信息泄露或被侵害时,应第一时间与发卡银行联系并报警。记者 徐文燕 通讯员 邹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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