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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23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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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不是收益承诺

    2021年8月,张先生在某银行的网上银行看到一款一年期净值型理财产品,产品说明中提及该款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是4.2%,于是购买了50万元。今年8月产品到期,张先生发现不仅没有收益,本金还出现了亏损,他对此难以接受,认为银行在产品宣传时欺骗误导客户,要求补足本金并按照4.2%赔偿收益。经银行和产品管理方解释说明,并专门咨询了相关法律专家,张先生才明白自己对“业绩比较基准”的概念和银行理财产品风险存在理解上的误区。

    交通银行温馨提示:

    一、理财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指的是基金以及净值型理财产品的管理人基于过往投资经验及对产品存续期投资市场波动的预判而对理财产品所设定的投资目标。“业绩比较基准”用于确定理财产品管理人是否收取超额业绩报酬,不代表理财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也不代表理财产品的收益承诺。

    二、投资理财都是有风险的,所以在投资理财时不要盲目追求高收益理财产品,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理财才是关键。

    三、资管新规出台后,理财产品遵循“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打破“刚性兑付”。产品销售方应合规宣传和销售,履行产品信息披露和风险告知责任,购买者自愿选择、自担风险,银行对理财产品不得承诺保本或变相保本。

    宁波银保监局提醒广大群众,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金融消费者选择理财产品时,需要认真阅读理财产品合同,了解理财产品的内容和有关风险,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的理财产品。如对合同内容不理解,可要求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详细解释。

    记者 徐文燕

    通讯员 王睿 韩庆江 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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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