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能低价续租村合作社的房屋,韩某竟然花了一大笔钱私下串通其他竞拍人,让其放弃竞价,最后自己以底价中标。东窗事发后,不仅买卖合同被法院判决无效,而且韩某还要支付罚款并赔偿损失,合计100多万元。 买通竞争对手 2021年3月,余姚某村经济合作社公开拍卖辖区一处综合楼租赁权,2年租金起拍价为415万元。韩某系原承租人,在相同价格下享有优先承租权。在竞标过程中,为了以低价拍得该标的,韩某动起了歪脑筋——他以承诺“好处费”的方式,要求其他竞拍人放弃竞价。 拍卖当天,除韩某外,共有10人参与竞拍。10人中,仅一人举牌,其他人均未举牌竞价。最终,韩某借助优先承租权,以415万元的起拍价拍得该标的,并与该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农村(集体)房屋租赁合同》。事后,韩某给予其他参与竞标人每人7.5万元的“好处费”。 损害村集体利益 罚款+赔偿损失,共计111万元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韩某取得租赁权系与其他竞买人恶意串通,故依法对韩某罚款41.4万元。 余姚某村经济合作社认为韩某与其他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致使拍卖无效,造成了集体利益的损失,遂将韩某起诉至余姚法院,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并要求韩某赔偿损失7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拍卖过程中,被告韩某与其他竞买人之间相互恶意串通,内部预先约定买受人,压低拍卖成交价,其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因此该租赁权拍卖行为无效。原告与被告基于该拍卖行为而签订的租赁合同亦属无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本案合同无效的过错在于被告韩某与其他人串通拍卖,故应对原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余姚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韩某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被告韩某赔偿经济损失70万元,原告返还房屋租赁款等费用199万余元。案件生效后,被告已全额赔偿损失。 记者 殷欣欣 通讯员 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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