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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城区六区禁止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示意图 |
喜乐度春节,平安过大年!为减少城市环境污染,有效防范火灾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营造清洁、低碳、有序、文明、安全的生活环境,根据《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市中心城区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等要求,今年春节,相关区域继续执行禁售、禁燃(限燃)政策。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市中心城区 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甬政告〔2021〕1号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防止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城市化建设实际,现将市中心城区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通告如下: 一、宁波绕城高速封闭区范围内的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和宁波国家高新区(包括贵驷街道)。 二、江北区慈城镇古县城核心保护区和风貌协调区区域。具体范围:东至慈城镇东城河沿线、西至慈城镇勤丰村紧邻核心保护区和风貌协调区边界、南至甬余夫线、北至慈城镇环湖路。 三、东钱湖旅游度假区。 本通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5日 市民须知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从自身做起,做到不违规销售、购买、储存、燃放烟花爆竹,选择更加安全、文明的方式喜迎新春佳节。如有发现违法违规售卖燃放行为,可予以劝阻,或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举报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可拨12350;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可拨110)。同时,也请广大市民朋友做好相应的防护,出门关好门窗,并清理楼道杂物,避免有居民私自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 禁燃烟花爆竹的场所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机关、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商品交易市场; 八、高层建筑; 九、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地点。 此外,市人民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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