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烟花爆竹经营,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第二十二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临近春节以来,全市公安机关、应急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开展烟花爆竹销售环节联合执法行动,根据前期检查情况,梳理出一批典型非法违法行为,现予以通报。 北仑区沈某某非法经营案。该犯罪嫌疑人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涉案金额十余万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之规定。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依法刑事立案,案件正在侦办中。 北仑区周某非法经营案。该犯罪嫌疑人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警方现场查没储存的烟花爆竹1400余箱,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之规定。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依法刑事立案,案件正在侦办中。 北仑区荣华烟花爆竹店非法采购案。该烟花爆竹零售店涉嫌从非法渠道采购烟花爆竹并从事销售,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之规定。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立案查处,扣押涉案烟花爆竹。案件在进一步调查中。 余姚市冯某非法网络销售烟花爆竹案。冯某伙同他人通过微信无证销售烟花爆竹,累计金额6万余元。警方当场查获一个非法烟花爆竹储存窝点,查扣烟花爆竹621箱。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余姚市公安局对冯某非法经营案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案件在进一步调查中。 慈溪市孙某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案。孙某在未按规定取得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且车辆、人员无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从省外向慈溪非法运输烟花爆竹,后被慈溪市应急管理局、慈溪市公安局、慈溪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联合执法时抓获,并查获无流向标签的烟花爆竹共计595箱。慈溪市公安局依法给予孙某行政拘留十日,并没收非法烟花爆竹595箱。 宁海县恒祥烟花爆竹经营部非法经营储存案。该经营部非法储存88箱烟花爆竹。经调查,刘某、高某自2023年2月至2023年12月期间,销售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共50800元。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宁海县西店镇人民政府将嫌疑人刘某、高某移送公安部门侦查,追究其相应刑事责任。 象山县张某某非法储存案。象山县应急管理局、大徐派出所在大徐镇相思岭村张某某家中查获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522箱。经查,该烟花爆竹是张某某从湖南浏阳购买,委托白某某驾车送至家中,后又委托刘某某搬运送至象山丹城时被查获。象山县公安局对以上3人因非法运输、非法储存危险物质分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十二日、三日,象山县应急管理局查封扣押全部烟花爆竹。 奉化区特大烟花爆竹非法经营案。2023年6月,奉化公安联合应急和属地政府,抓获犯罪嫌疑人袁某、毛某、邹某、刘某、史某等5人,查获各类非法烟花爆竹3000余箱,非法经营额超过500万元。目前,邹某、袁某等人已被移交至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奉化区专案组远赴各地抓获涉案嫌疑人51名,移送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9人,查扣非法烟花爆竹5000余箱。并在江西、湖南两省查获13条违规非法的生产线,移交当地公安机关线索6条,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员2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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