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教育部等9部门2月21日联合发布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其中提出,招聘时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同时规定,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月24日《新京报》) 有禁止性规定,有明确的处罚措施,在很多网友看来,为了消除招聘行为中的性别歧视,这次国家有关部门是动了真格的。动真格当然值得肯定,但是也有很多网友表达了悲观的情绪,认为这样一来,不但无益于招聘歧视现象的改观,而且很有可能进一步加剧了女性找工作过程中的难度。因为很多用人单位可能会想,既然国家规定不得问女性婚育情况,那我干脆“不问也不要”了,彻底把女性挡在了求职大门外。 网友的这种担心,也许有一定的道理,但不能以此来否定国家做出这一规定的现实意义和进步性。如果说一些男女都能胜任的工作岗位,招聘方明确表示不要女性算是一种显性歧视的话,那么在挑选简历、面试等等过程中对女性求职者“另眼相看”,乃至想尽办法淘汰女性求职者,就是一种隐性歧视。和显性歧视比起来,这种隐性歧视更为普遍,也更难发现和追责。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国家出台招聘不能询问女性婚育情况的规定,就会导致对女性的显性歧视或隐性歧视更多,这两者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而国家有关部门出台这一规定的直接目的,就是在对女性求职者给予额外保护的同时,消除各种性别歧视。这是我们早就应该做,却一直没有做的事情,现在算是一种“补课”之举。 不准用人单位在招聘时询问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其最大的意义在笔者看来是一种观念纠偏。有些行业和岗位,确实不适合女性劳动者从业,这些行业不用国家规定,多数女性劳动者也不会主动进入,但是对于更多的行业和岗位,男性可以胜任的,女性也同样胜任。尤其是随着现在女性接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女性社会地位的改变,她们在职场上已经变得更加自信,也更加主动,其“半边天”的角色扮演得越来越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还有用人单位“老脑筋”“死脑筋”,视女性劳动者低男性一等,不但大错特错,同时也早已不适应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要求,最终吃亏的还是自己。 隐性歧视客观存在,同时维权的成本还超过了多数人的承受能力,所以改变歧视的最根本途径,是消除观念上的歧视。而国家出台这项新规定,就是倡导男女就业的平等权利,就是倡导社会各界消除对女性求职者的性别歧视。有朝一日我们在观念上做到了男女平等,没有歧视,那么在包括求职招聘在内的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才能真正没有性别歧视。 苑广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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