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印发《西安市城市啄木鸟奖励办法(试行)》,从4月15号起试行,为期6个月,在此期间,环卫、绿化、广告、路灯、井盖、积水……这些城市管理问题西安市民都可以进行“有奖投诉”,经审核立案的,将按照奖励标准实时累计积分,积分按照一分兑换一元人民币红包定期兑换。(4月7日澎湃新闻) 无论卫生绿化,抑或路灯井盖,城市中哪里有异常,数量庞大、无处不在的市民,无疑是最能发现问题的人。西安城管局设立“有奖投诉”,激励市民来当“城市啄木鸟”,正是看到了他们的巨大作用,欲借力提升自己的工作效能。就城市管理来说,这的确是一个不错的思路与创新。 不过,奖励“城市啄木鸟”,也别放过“失职害虫”。 不可否认,在城市管理中,不少问题具有突发性,光靠城管部门难以及时发现和解决。另外,城市大、问题多,城管部门人员有限,也常常力有不逮。若市民投诉的问题,经鉴别属于此种情况,那么,掏钱进行奖励想必不会引发争议。 但是,在市民所反映的城市问题中,若涉及行政不作为的背景因素,比如,城管未按要求进行日常巡检,导致某一问题长期存在,市民无奈只能进行投诉举报,那么,掏钱奖励市民,实际上就是在为失职者“擦屁股”。无疑,这是对财政资金的滥用,是对纳税人的不负责。 更关键的是,照单接收市民投诉,不加以探因和区分,将奖金一掏了之,不对失职者进行问责,所谓的“啄木鸟奖励办法”,极有可能异化为“养懒”“养庸”的存在,导致个别公职人员继续拿着工资“睡大觉”。 总之,设立奖励制度与办法,虽然具备一定合理性,但在实践中一定要“奖之有理”。当市民投诉的问题涉及行政不作为时,可以奖励“城市啄木鸟”,但也要依法问责“失职害虫”,甚至于,奖金也应由后者来掏。唯有如此,才能赢得公众的支持,才能真正地啄除问题。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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