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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严勇杰 |
4月24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对行人谢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进行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50多岁的谢大姐过马路闯红绿灯,导致电动车车主死亡。法院依法对谢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赔偿医疗费等共计117万余元。 □通讯员 尹杉 首席记者 王颖 过马路闯红灯,碰撞后双方倒地 路面监控记录下了当时的经过。 2018年12月6日17时35分许,被告人谢某在鄞州区五乡镇环城南路机动车道南车路路口,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由北往南步行穿过马路。这时,谢某与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由东往西行驶的男性被害人邓某发生碰撞,双方倒在地上。 谢某在事发后逃逸。而邓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邓某因交通事故头部撞击钝性物体面,导致颅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继而引发颅内压增高,压迫延髓呕吐中枢及生命中枢,咳嗽等反射减弱,呕吐物吸入呼吸道阻塞支气管引起窒息死亡。 2018年12月14日,谢某被公安机关查获。案发后,谢某亲属代为向被害人亲属赔偿5万元。 2019年3月19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犯交通肇事罪,向鄞州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邓某的家属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189万余元。 鄞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谢某的犯罪行为致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最后,鄞州法院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3年,赔偿被害人家属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17万余元。 过马路时,千万别闯红灯、别看手机 有人会好奇,行人可以是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吗? 记者了解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从上述司法解释可见,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也就是说,行人也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 行人闯红灯这项交通陋习由于违法成本低,一段时间以来成为交通管理中的一大难点。早在2017年9月份,宁波交警就陆续启用一批高科技违法抓拍系统。 高科技违法抓拍系统可自动识别抓拍闯红灯的行人和非机动车,并将违法人员的“大头照”即刻投影在路口的高清LED彩色显示屏,同时还能显示违法人员的姓名等相关信息。 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本报呼吁行人过马路时,千万别闯红灯,别做低头族看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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