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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金报
 
2019年06月17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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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犬伤人的责任承担须理清

    近年来,随着养狗人士增多,虽然人们文明养犬意识在提升,但遛狗不拴绳、“散养”犬只现象依然屡禁不止。

    毋庸置疑,养犬不约束,遛狗不拴绳及类似行为既有失公德,又可能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类似于遛狗不拴绳、不戴口罩、饲养烈性犬等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理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如果饲养人对犬只疏于管理,放任自流,以致于给他人带来严重伤害,甚至故意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理当承担治安管理处罚责任,并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故意伤害罪或者过失致人重伤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具体到宁波这起事件中,虽然伤人犬只的情况有些复杂,但理清背后的责任并不难。狗的所有人孙某委托石某照顾该犬只,石某便是该犬只的饲养人和所有人。当孙某出狱后,依然没有收回犬只,而是任由犬只在石某和孙某两者之间“往返”,此时,应将二人视为共同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发生犬只伤人事件时,该犬只由石某的女儿管理,其女儿则应视为临时管理人。

    那么,由于存在犬只未办理相关证件,遛狗时未拴绳等诸多因素,且孙某、石某及其女儿均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该三人理当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当然,在内部责任划分上,根据谁控制风险,谁承担责任的原则,石某及其女儿理当对犬只伤人事件承担更多的赔偿责任。

    理当引起重视的是,预防此类恶犬伤人事件,必须对养犬人有更有力的约束。在这方面,有些国家就做得很好,如根据德国的《犬只饲养法》等规定,养狗人必须做到随时能控制狗,必须为狗上类似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强制保险。英国的《危险犬类法案》则规定,若恶犬伤人致死,狗主人将面临最高14年的有期徒刑。

    “狗不教,人之过”,长远来看,治理“狗患”必须依靠一套成熟、刚性、科学的规则体系对养犬行为加以规范。期颐尽快形成科学规范的制度体系,对养犬行为,不文明养犬现象,犬只伤人的责任追究等作出明确规定。让养犬者更加尊重规则和文明,管好自己的犬只,保护无辜者不遭遇“飞来犬祸”。

    史奉楚(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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