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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现场 |
昨日上午,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修订后的《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已由市人大常委会公布,将于2019年7月1日施行。《条例》针对近年来我市非机动管理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加强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全流程管理、通行安全和停车管理等进行了修订。《条例》共六章四十二条。昨天的新闻发布会上,还发布《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修订情况。修订后的《规定》共三十七条,也将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记者 房伟 文/摄 禁止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车 《条例》规定,本市生产、销售的非机动车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未取得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 《条例》第九条规定,本市对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产品公告制度。《条例》还规定销售者应当主动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的车辆已列入产品公告,符合注册登记的条件。若不能注册登记,消费者有权退款或更换车辆。《条例》对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的通行规定作了规定,如按照交通信号的指示通行、载物时采取加固措施、不得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等。 《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电动自行车搭载十二周岁以下儿童的,应当为儿童佩戴安全头盔。违反该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非标电动车过渡期至2021年末 此外,《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道路上行驶的不符合国家标准、未列入产品公告的电动自行车,已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并已申领临时号牌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至2021年12月31日止。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副局长钱文军在发布会现场告诉记者,在2019年4月15日之前购买并在交警部门依法登记上牌的旧国标电动自行车,不受通行时间的限制。 而对非标电动自行车而言,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已申领临时号牌的,过渡期限内,视作非机动车来管理,包括其通行路权,可使用至2021年12月31日,超过该期限,不得上路行驶;未依法临时备案登记的,不得上路行驶。违法上路的,将由公安部门依法扣留并作处罚。如果鉴定为机动车,将按照机动车相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 机动车不得排出明显黑烟 《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共三十七条,将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对广场舞、家庭装修等情形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监督管理,《规定》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个人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不得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时至次日七时,不得使用电钻、电锯、电刨等工具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的装修活动。 《规定》还加强了对夜间施工的规定,明确建筑施工夜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作业需要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出具证明,否则将依法查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了有效整治超标排放车辆,《规定》规定,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不得排放明显可见的黑烟。违反规定的,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车检查,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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