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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金报
 
2019年06月26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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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共债共签”拟入民法典
技术保护体现价值担当

漫画 朱慧卿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25日提交审议。对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增加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6月25日中国之声)

    近些年来,随着诸多夫妻一方“被负债”案例被曝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巨大缺陷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与此同时相关的纠偏与补漏也一直在进行。其中最典型的,就是最高法于2018年发布的专门司法解释,其首度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并提出了“共债共签”原则。时至今日,民法典草案将这一“司法解释”尽数吸收,可谓顺理成章。而也应该意识到,此一立法动向的重大意义,其实远不止于为“夫妻债务”定纷止争那么简单。

    需要厘清的是,此前备受争议的婚姻法司法解释24条,本身也是立法“查漏补缺”的产物。2003年,针对当时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多的夫妻双方恶意串通,通过离婚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借以逃避共同债务的现象,最高法才出台司法解释,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都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一条款尽管有力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却也因为技术上的失衡,而诱导了一系列夫妻一方“被负债”的悲剧。之于此,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过去相当长时间内,关于“夫妻共同债务”都没有体系化的法律框架,直至后来长期凭着“婚姻法司法解释”来指导审判,这事本身就很吊诡。从逻辑上说,“夫妻共同债务”,涉及到了民法通则、合同法等一揽子法律,单单调整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很多时候都显得力有不逮。在此背景下,抓住民法典编纂阶段的时间窗口,将已有立法经验系统集纳其中,就变得尤为重要。

    夫妻债务“共债共签”拟入民法典,此事的意义,不只是建构起了完善的夫妻共同债务制度,更意味着对某些基石性法律价值秩序的捍卫和重申。比如说,夫妻双方的独立人格和独立民事主体地位优先于“家事代理权”,公民基本财产权利人格权利优先于债权请求权,“共同意思表示”优先于“目的推定”规则等等……

    如果说,“共债共签”是一种技术性的保护,那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等所体现出的人性关怀、人文精神和专业主义,则构成了对公民民事权利的价值保障与终极救济。而这,恰是最值得激赏的地方。然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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