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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金报
 
2019年07月11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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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教育惩戒权” 并非“允许适度体罚”

    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9日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将按照日前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相关要求,研究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7月10日新华社)

    中央文件首次提出要“明确教师惩戒权”,很多人便认为这是“允许适度体罚”的信号,其实是一种误读。

    一者,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教师法》等法规,都有“禁止体罚”的明文规定,部门文件不可能与法律相悖;二来,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也表示,虽然提出惩戒权是针对教师对学生不敢管、不愿管的现象,但现实中也“存在一些过度惩戒的行为,甚至体罚学生,这也是不合适、不应该的。”

    “教育”本就包含两个方面,除了教授和引领,对行为进行规范亦不可或缺。遗憾的是,在禁止体罚之后,一味提倡赏识教育,强调循循善诱、春风化雨、润物细无声,事实上让不少“熊孩子”对规则缺乏敬畏,无形中增加了管教的难度,甚至是让教师在无奈中放弃了他们。教育的形式当然是多样化的,可离开了惩戒这一手段,难度和效率便会几何级提升,加上缺乏动力,部分老师看似放任自流的做法也就不难理解了。

    何谓适当惩戒,关键在度的掌握。既然是惩戒,一定要让对象感到“不适”,否则就不会有效,所以,教育惩戒的方式方法就十分重要。譬如,日本就有类似规定:让学生饿肚子不回家是体罚,学生犯错罚扫地是惩戒。凡此种种,都是在保证惩戒效果的同时,尽可能规避负面后果。

    如此来看,除了口头批评之外,通报批评、写检查、给处分,以及取消部分权利等方式,都属于教育惩戒可以考虑的范围。此外,教师的惩戒除了要有法律和文件“撑腰”,更离不开家长的支持。“古之学者必严其师,师严然后道尊。”适度惩戒既关系到师道尊严,本质上也有利于学生,这也是家校合作必须要达成的共识。

    适当的惩罚,不仅是一个教育者的权利,也是一个教育者的义务。让师者真正尽到义务,就必须让这项权利落到实处,具体而言,即惩戒权的实施范围、程度和形式究竟是什么。因此,下一步实施细则的推出,值得期待。

    宋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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