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73岁的吴大爷近日拿着21年前的借条来到了宁波市镇海区法律援助中心。老人无助地说:“怎么办啊,这一万元借出去21年了还是没要回来。我现在年纪大了,身体不好,用钱的地方多。”□记者 王颖 通讯员 朱启雯 借条超过最长诉讼时效 窗口工作人员查看了吴大爷的身份信息及借条,发现两张借条出借的金额各5000元,借条的落款时间分别为1998年1月和1998年3月,距今已超过20年。 鉴于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窗口工作人员在告知吴大爷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后,决定受理此案,并指派中心专职律师陈亚辉律师办理。 陈律师接案后,第一时间会见了大爷,并详细询问了案情,发现:借条时代久远,已经超过最长诉讼时效20年。 陈律师向吴大爷详细解释了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如果进入审判程序,对方只要以超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法院就会驳回起诉,那么吴大爷的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就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吴大爷表示理解,并在风险笔录上签字确认。 这笔借款18年前已有定案 在做完上述准备后,陈律师准备了立案材料,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万元及其利息49500元。考虑到本案的标的额较小,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立案时法院询问是否同意诉前调解,在征得吴大爷同意后,陈律师在浙江法院网上律师服务平台进行了网上诉前登记操作。 承办案件的张法官在联系被告袁某后,得知2001年,被告因非法集资被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在判决书中将吴大爷出借的两笔出借款认定为是袁某向吴某兵非法集资的钱,扣除已经支付的利息1400元,还有8600元未归还。 张法官认为,根据法院一审不再重复受理原则,吴大爷不应就此款向法院起诉,而应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陈律师了解到此情况后,在审判文书网上查询了当年的判决文书,刑事判决书第5页写明袁某向吴某兵非法集资的钱,扣除已经支付的利息1400元,还有8600元未归还,判决书最后一页责令袁某退赃。 陈律师将情况告知了吴大爷,并准备了执行申请书,将中院当年的判决书一并交给吴大爷,告诉他可以拿着这两份材料,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