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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闵汝明 |
10月21日,备受关注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其中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换言之,若伴侣有意隐瞒婚前重大病史,则配偶有权终止夫妻关系。(10月23日 中新社) 对婚前告知病史的立法条款,尽管存在两种对立的意见,但最终支持的占大多数。 应该认为,立法规定婚前告知病史是正确的。配偶是否如实告知婚前患重大疾病的情况,是影响婚姻稳定和下一代健康的重要因素。婚姻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不同,其背后牵扯到夫妻双方未来共同的生活,以及生儿育女的问题。婚姻中隐瞒重大疾病,侵犯的也不仅仅是知情权,甚至可能是生命权。因此,婚前告知重大疾病的病史,应该成为夫妻双方的义务。通过立法,把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显然具有更重要的社会意义。 至于所谓隐私权云云,根本不能成为其隐瞒病情的借口。隐私权的保护,是以不触犯他人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但当隐私权与他人权利乃至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权利则需要让位于社会利益,隐私权的保护也要让位于公共利益的保护。当隐私权直接威胁到他人的利益和生命健康时,隐私权就会受限。从权利排序的角度看,健康权和生命权大大高于隐私权。 2017年有媒体报道,南通市一对夫妻当初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共同在当地婚检机构进行了婚前检查,各项检查均显示不存在不宜结婚的健康状况。婚后不久,妻子生了个孩子,可是这时男子发现妻子竟然早就患有艾滋病,一怒之下,他将婚检机构告上法庭,并索赔10万元彩礼损失和2万元精神损害赔偿,但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那这个男人、这个家庭、这个孩子怎么办? 可见,一定要打破“隐私权至上”的错误观念,纠正把隐私权置于健康权、生命权之上认识和实践,相关的法律法规都应该修订。隐私权的保护第一不能损害公共利益,第二也不能以损害他人利益为代价。不应该为了一个公民的隐私权,造成恶劣的社会后果。殷国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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