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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金报
 
2020年05月22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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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打赏可退 倒逼网络平台尽审核责任

    5月19日,最高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 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的通知,根据该通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月20日 新华网)

    近年来,青少年参与网络游戏或网络直播,并大肆打赏或者充值的事件时有发生。对此,根据最高法院未成年人打赏可退的规定,网络平台无疑应尽到高度的审核把关责任,否则就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民法总则,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否则监护人可以拒绝追认该行为,而使其归于无效。

    实践中,判断某个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等相适应,应综合其意思表达能力、认知能力、预见能力及是否与其日常学习生活息息相关等几个因素来判定。譬如,10岁的学生购买图书、文具等学习用品,订购生日蛋糕参加同学生日聚会等,就应认可该行为。但假如其购买摩托车,就显然与其日常生活学习关联不大,应属无效行为。

    具体到打赏或付费网游方面,如果青少年仅是打赏几元或者几十元,则其监护人不会深入追究。要是一次性打赏几百元上千元,或者虽然每次打赏很少,但持续时间较长的话,就显然是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行为。因为,青少年贪玩、判断能力较差的、抗诱惑能力差的特性决定了其难以拒绝诱惑,进而做出不合常理的行为。

    青少年打赏的钱大部分是其父母的血汗钱,即便是其自己的压岁钱,由于其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其也无权处分。如果监护人还要求退款的话,网络平台应该承担退款责任。

    其实,这既保护了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财产权益,也在倒逼网络平台应落实青少年模式。毫不客气地说,青少年能够做出天价打赏,至少说明网络平台的实名认证、人脸识别未落到实处。

    技术越强,责任越大。掌握强大技术手段的网络平台理当成为“防沉迷”的首要责任人,而非见利忘义,充当帮凶。其要想顺利地获得打赏或收益,就应证明所收取的打赏系成年人支付。具体而言,可采取实名制注册和“刷脸”方式取保账号系本人使用,对每日打赏超过一定金额或者累计超过一定金额的,应再次确认身份并设置多重验证。这样方能避免收取的打赏再“吐出来”的尴尬,同时避免青少年沉湎网络,挥霍无度。

    史洪举(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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