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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金报
 
2020年07月03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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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刑罚手段制裁 冒用身份行为非常必要

    近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正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在分组审议中,多方声音认为“冒名顶替上学”的本质其实是盗用和冒用他人身份,应在刑法中增加“盗用、冒用他人身份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6月30日中国新闻网)

    所谓盗用、盗用身份,指在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盗用或者冒用他人的身份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随着信息共享的深度扩展,一些“被结婚”“冒名顶替上学”等事件逐渐暴露。该行为既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又侵犯被盗名、冒名者的合法权益,甚至导致他人的人生和前途被“替换”。因而,用刑法利剑惩戒这一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盗用、冒用身份行为,具有紧迫性与可行性。

    应该说,盗用、冒用身份现象凸显出有关部门在办理相关事项时审核把关不严,理当及时纠正错误并堵上漏洞。但更应认识到,盗用、冒用他人身份的行为人才是最该受到惩戒的始作俑者。只有严厉惩戒这些故意盗用、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的作恶者,方能倒逼人们从事各项活动中不欺不诈,尊重规则。

    根据现行法律,盗用、冒用他人身份行为的法律责任相当轻缓,与其社会危害程度不相匹配。根据《居民身份证法》,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最高可处1000元罚款,或者10日拘留。根据《刑法》,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也即,只有伪造、变造身份证,或者盗用已经制成的身份证件,方可构成犯罪。而冒用他人名义办理身份证,持捡拾、购买的他人身份证办理相关事项,冒用他人身份办理相关事项却未必构成犯罪。

    可以说,身份被冒用、盗用所带来的后果比失窃几千元要严重得多。因而,非常有必要将盗用、冒用他人身份行为纳入刑法打击范畴,进而倒逼人们在社会活动和市场交易中不欺不诈,降低社会治理成本和社会交往成本,有效避免出现“人在家中坐,‘锅’从天上来”等“被结婚”“被贷款”“被冒名顶替”的丑剧。史洪举(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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