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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金报
 
2021年03月02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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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忽视教育惩戒权对教师言行的约束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规则指出,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同时,根据程度轻重,规则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三类。并明确教育惩戒不是惩罚,而是教育的一种方式,强调了教育惩戒的育人属性,是学校、教师行使教育权、管理权、评价权的具体方式。(2月28日新华社)

    

    刘波(宁波市镇海区教科所)

    在千呼万唤中,教育惩戒权终于到了中小学教师的手上。

    客观说,在中小学教师没有明确惩戒权的时候,教师在面对学生失范行为时,存在着惧用和滥用教育惩戒的现象。教育惩戒权,从某种程度上就是为教师撑腰,让教师敢管。但是教师在敢管的同时,就必须按照《规则》的要求来,无论如何不能滥用。因为教师一旦滥用,不仅得不到教育惩戒权的撑腰,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见,在后教育惩戒权的时代,教师的教育惩戒行为是学校教育的一部分。在教育学生过程中,教师的语言和行为要更加规范。

    同时,作为教师,我们有一点不能忽视,就是教育惩戒权并不是教师在处理学生失范问题上的“灵丹妙药”,其作用也是有限的。因此,在加持教育惩戒权之后,教师必须对教育惩戒权的相关规定有明确认识,不能想当然地认为自己是在合理地使用教育惩戒权。因为对学生惩戒的目的是立德树人,要让学生从内心深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感受到教师对自己的关爱,并促使改正自己的错误。这也就是很多人所说的,惩戒的目的不在于“惩”,而在于“戒”。

    事实上,不是所有的惩戒行为都可以由教师直接当场进行。《规则》明确指出,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如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书面检讨、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等。而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较重或者经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则由学校层面进行。

    教育惩戒针对的是学生的不当行为,绝不是对学生的直接攻击。《规则》明确规定了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能有的7种行为,如不能以击打、刺孔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各类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等。

    对于教师出现违反教育惩戒规则的行为,情节轻微的,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暂停履行职责或者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的,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可见,教师一旦滥用惩戒权,就必须承担相应的后果。

    还有一点不容忽视,教师在学生行为失范,进行教育惩戒时,往往带有失望、恼怒、生气等消极情绪,在情绪不稳定的情况下,教师自身的语言和行为可能会过激,或者对学生产生肢体动作,很容易造成辱骂学生的语言暴力或体罚行为。因此,教师加强自己的个人修为,提高情绪控制能力非常重要,要尽量避免在情绪失控的时候出现非理性的言行。

    可以说,教师加持教育惩戒权后,在教育教学管理的时候,要更加注意规范自己的言行。因为教育惩戒权不仅是教师的权利,同时也对教师提出了很多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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